(1)發票、購物憑證是“消費”的證據。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比如甲認為乙欠其債務100元,那么甲在提出請求時,便有義務提供乙的欠條,或債務產生的原因等證據,否則要承擔因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敗訴,債務得不到清償,權益得不到維護,購物糾紛也是如此,生活中有許多消費者因嫌麻煩,不用于報銷或者因輕信銷售者對質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發票,從而在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要求對方包修、包退、包換的情況下,有口說不清,因為,沒有發票,購物憑證,發生糾紛時,連在這個銷售者那里買沒買商品、買什么商品都無法證明,因此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連最基本的事實都無法了解,當然就很難作出維權的決定。再者,消費者“消費”的目的是個人生活需要,因購買量少,一般都不要求必須鑒定書面買賣合同,因此,發票、購物憑證往往便成為唯一能證明“消費”行為存在的證據,證明這種有償的法律關系存在,比如某消費者在某商場購買一臺電腦,同時索取了一張發票,這張小小的發票便包含了以下信息:銷售者是誰(出現問題向誰索賠)、什么時間購買的(是否超過有關時效的規定和“三包”期)、誰的產品(另一索賠對象——責任的另一主體)、什么規格(包括標的物所包含的質量要求)、價款(直接關系到因欺騙詐行為消費受償的賠償數額)等。也就是因為發票所載明的上述內容,消費者才有權要求商家修、退、換以及確定賠償數額。否則,商家有權拒絕賠償。 (2)有時購買憑證還具有證明除買賣關系外的其他合同關系的作用。比如有些憑證如發票,不僅記載著運輸公司把旅客何時從何地運送到何地的義務,同時還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如果消費者在上車以后覺得反正不會查票了,而丟棄了車票,萬一發生了意外事故,而被作為無票乘車處理,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那豈不是冤枉!不僅是車票,還有一些含有產品責任保險的商品也是如此。 因此,購物憑證、消費單據,既是事實法律關系的證據,也是索賠的關鍵,消費者應當索要并妥善保管,否則便意味著對自己權利的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