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測實驗室應制定與檢測工作特點相適應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程序,并將其用于不同類型的檢測工作。
2.檢測實驗室應有能力對每一項有數值要求的測量結果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在用戶有要求時、或當不確定度影響到對規范限度的符合性時、當測試方法中有規定時和CNAS有要求時(如認可準則在特殊領域的應用說明中有規定),檢測報告必須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3.檢測實驗室對于不同的檢測項目和檢測對象,可以采用不同的評定方法。
4.檢測實驗室在采用新的檢測方法時,應按照新方法重新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5.檢測實驗室對所采用的非標準方法、實驗室自己設計和研制的方法、超出預定使用范圍的標準方法以及經過擴展和修改的標準方法重新進行確認,公眾號【實驗室ISO17025】提醒,需要包括對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
6.對于某些廣泛公認的檢測方法,如果該方法規定了測量不確定度主要來源的極限值和計算結果的表示形式時,實驗室只要按照該檢測方法的要求操作,并出具測量結果報告,即被認為符合本要求。
7.由于某些檢測方法的性質,決定了無法從計量學和統計學角度對測量不確定度進行有效而嚴格的評定,這時至少應通過分析方法,列出各主要的不確定度分量,并做出合理的評定。
同時應確保測量結果的報告形式不會使客戶產生對所給測量不確定度的誤解。
8.如果檢測結果不是用數值表示或者不是建立在數值基礎上(如合格/不合格,陰性/陽性,或基于視覺和觸覺等的定性檢測),則不要求對不確定度進行評定,但鼓勵實驗室在可能的情況下了解結果的可變性。
9.檢測實驗室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所需的嚴密程度取決于:
a)檢測方法的要求;
b)用戶的要求;
c)用來確定是否符合某規范所依據的誤差限的寬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