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關于期間核查的要求,主要在兩個條款體現:
(1) 5.5.10“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2) 5.6.3.3期間核查“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參考標準、基準、傳遞標準或工作標準以及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一、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應考慮6個方面的內容:
1、儀器設備的穩定性:對于穩定性好的儀器設備可不考慮進行期間核查;對于穩定性較差的儀器設備,在適當時間安排期間核查。
2、儀器設備的校準周期及上次校準的結果:對于實驗室識別出校準周期可以較長的儀器設備或上次校準結果不是很理想的儀器設備在適當時間安排期間核查。對于校準周期短的儀器,設備正常情況下,可不考慮安排期間核查。
3、儀器設備的使用狀況和頻次:在儀器設備易發生故障時期或排除故障后,不需進行校準時,應考慮安排期間核查。當儀器設備使用頻次較高時,應考慮安排期間核查。
4、儀器設備的使用:經常拆卸、搬運、攜帶到現場進行檢測、校準的設備應在適當時考慮安排期間核查。
5、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熟練程度:人員的熟練程度不高,引發儀器設備故障的概率增高,甚至影響到儀器設備的穩定性。應考慮安排期間核查,并縮小期間核查的間隔。
6、儀器設備的使用環境:當儀器設備的使用環境較為惡劣時,影響設備的使用狀況,應考慮安排期間核查。
二、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期間核查,分為有證標準物質和非有證標準物質。
1、有證標準物質
是附有認定證書的標準物質。所有有證標準物質都需經國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有證標準物質在研制過程中,對材料的選擇、制備、穩定性、均勻性、檢測、定值、貯存、包裝、運輸等等均進行了充分的研究,為了保證標準物質量值的準確可靠,研制者一般都要選擇6至8家的機構共同為標準物質進行測量、定值。
對于有證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實驗室在不具備核查的技術能力時,可采用以下方式核查:(a)是否在有效期內;(b)是否按照該標準物質證書上所規定的適用范圍;(c)使用說明、測量方法與操作步驟是否符合要求;(d)儲存條件和環境要求是否符合要求;確保該標準物質的量值為證書所提供的量值。
若上述情況的核查結果完全符合要求,實驗室無需再對該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進行重新驗證;
如果發現以上情況出現了偏差,實驗室則應對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進行重新驗證,以確認其是否發生了變化。
2、非有證標準物質
是指未經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備案的標準物質,包括:參考(標準)物質、質控樣品、校準物、自行配置的標準溶液、標準氣體等。
對于非有證標準物質的核查:
(1)定期用有證標準物質對其特性量值進行期間核查;
(2)如果實驗室確實無法獲得適當的有證標準物質時,可以考慮采用下列方法進行核查:
(a)通過實驗室間比對確認量值;
(b)送有資質的校準機構進行校準;
(c)測試近期參加過能力驗證結果滿意的樣品
(d)檢測足夠穩定且不確定度與被核查對象相近的實驗室質量控制樣品。
(a)通過實驗室間比對確認量值;
(b)送有資質的校準機構進行校準;
(c)測試近期參加過能力驗證結果滿意的樣品
(d)檢測足夠穩定且不確定度與被核查對象相近的實驗室質量控制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