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布,自2021年6月1日實施。該辦法共計28條,明確了監督管理的法定依據、監督管理的對象范圍、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及處罰辦法,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做了全面、系統的規范。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我們經常對究竟監督管理哪些內容感到困惑,其實監管內容就包含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實驗室應對其有所了解。
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梳理可以看出,第五條是對承擔法律責任的要求,監管實驗室是否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六條、第七條為對人員從業規范和技術能力的要求,實驗室應完整地建立人員檔案,作為人員滿足要求的證據;第八條、第九條包含了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對這些內容的管理和控制應符合要求,尤其是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和能力范圍的控制;第十條是對分包的要求,實驗室實施分包應符合相關要求,并做好記錄;第十一條是對檢測報告的要求,報告信息應充分,并加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第十二條是對記錄控制的要求,實驗室應做好技術文件的管理,尤其是原始記錄與報告要對應保存,并滿足保存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