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于2021年4月22日修訂發布,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修訂經過長時間醞釀成型,將成為未來一個時期資質認定管理的重要法規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應對其內容有所了解和掌握。
一、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在本辦法第一條明確了修訂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優化準入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很明確,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本辦法并不是規范實驗室管理運行的,實驗室管理運行的依據仍然是本機構的管理體系文件。
二、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本辦法第四條明確了主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第八條明確了資質認定評審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應清楚,資質認定評審是由本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需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
三、資質認定的條件。本辦法第九條明確了申請資質認定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這些條件均反映在RB/T 214-2017中,各機構只需按現行要求運行。
四、資質認定的程序。本辦法第十條明確了資質認定程序分為兩種: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程序!俺伞⑿姓ㄒ幓蛘邍鴦赵阂幎ū仨毑捎靡话愠绦蚧蛘吒嬷兄Z程序的外,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主選擇資質認定程序”。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可以根據管理運行實際自主選擇,但應注意識別相關風險。
五、資質認定有效期。本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6年!靶枰永m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對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對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這是一個改革的紅利,但仍需繼續跟蹤具體實施的辦法。
六、需要變更的事項。本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六個需要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事項,包括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皺z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驗檢測機構應關注需要變更事項的相關要求。
七、自我檢查的要求。本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自我檢查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質量管理措施有效實施。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關注相關要求的實施,應保存“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相關記錄,以避免所引發的監督檢查風險。
八、“兩應當”“三不得”要求。本辦法明確了“兩個應當”:“第十九條,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第二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第二十條明確了“三個不得”: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不得使用已經過期或者被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要求,應在日常工作中滿足這些要求。
九、不符合項整改。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了評審不符合項整改,“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來說,應尊重評審組的意見,按規定要求進行不符合項整改。
本辦法的實施,將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產生較大的影響,進而影響未來實驗室的管理運行、資質認定評審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我們仍需靜待后續改革措施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