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以營利為目的復制、引用推薦性標準是否侵權”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問:
答:
您好!您的咨詢已收悉,感謝您對標準版權的關注。就您提出的“推薦性標準具有版權,若設計院或咨詢服務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大篇幅引用推薦性標準出具設計圖紙和報告,并且未征得推薦性標準版權權屬部門(國家標準出版社)同意,那么,該行為是否屬于侵權?”的留言,解答如下:
第一,標準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出版物是知識的載體,標準則主要承載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我局已多渠道推動標準免費公開,更好的服務企業和社會公眾開展學習和研究。2017年,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就以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名義印發了《推進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實現國家標準全部免費公開。目前,“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等官方渠道均已公開國家標準文本,可供公眾免費查閱。國家標準免費公開是為了便于公眾獲取和使用權威的標準信息,主要用于學習和研究,目前推薦性國家標準僅對國內用戶提供在線閱讀,不提供文本下載、復制、打印等服務。國家標準免費公開并不是對標準出版物(包括電子出版物)版權的放棄,如需正版標準出版物可到相關出版發行機構購買。
第二,標準在我國依法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標準的著作權人是制定、批準和發布標準的主體,標準著作權歸屬于發布機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
第三,關于侵權的認定,從著作權的核心出發,從形式表現和獨創性的角度進行認定,一是名稱,這是形式表現的突出特點;二是盈利點,明確贏利點是否來自于權利方的作品的價值;三是內容,有無具有獨創性的增加內容,這是認定實質相同的關鍵。只要滿足這三點,就可以認定為實質相同。
我局鼓勵標準更好的實施和推廣使用,在設計圖紙和報告引用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是可行的,但若未經版權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大篇幅復制推薦性標準文本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