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原則
1.大部分藥品試劑(沒稀釋的)沒有規定保質期,若有規定,按規定執行。
2.部分化學試劑有指標要求,雖未規定有效期或規定了有效期,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在使用前檢查。(如檢測水質石油類用的四氯乙烯)
3.實驗室可根據化學性質、保存條件,再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判斷試劑是否出現變質、能否繼續使用。
二、化學試劑的性質對有效期的影響2.部分化學試劑有指標要求,雖未規定有效期或規定了有效期,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在使用前檢查。(如檢測水質石油類用的四氯乙烯)
3.實驗室可根據化學性質、保存條件,再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判斷試劑是否出現變質、能否繼續使用。
化學試劑一般沒有注明保質期, 確定試劑是否變質主要是憑經驗和做新舊試劑對比試驗。
化學試劑的有效期隨著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的改變,有著很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化學性質穩定的物質,保存有效期就越長,保存條件也簡單。
三、常規的有效期(非絕對)
無機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裝完好無損,理論上可以長期使用。但是容易氧化的應將其固體或晶體密封保存,不宜長期存放,水溶液要密封存放;固體如鉀、鈉、白磷更要采用液封形式。容易潮解的物質,在避光、陰涼、干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小分子量有機化合物一般揮發性較強,包裝的密閉性要好,可以長時間保存(3~5 年) 。但容易氧化、受熱分解、容易聚合、光敏性物質等,在避光、陰涼、干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 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有機高分子,尤其是油脂、多糖、蛋白、酶、多肽等生命材料,極易受到微生物、溫度、光照的影響,而失去活性,或變質腐敗,故此,要冷藏(凍)保存,而且時間也較短。
基準物質、標準物質和高純物質,原則上要嚴格按照保存規定來保存,確保包裝完好無損,避免受到化學環境的影響,而且保存時間不宜過長。一般情況下,基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在常溫(15oC~25oC)下保存時間一般不超過 2個月。超過兩個月要重新標定或檢查之后再用。
培養基:按規定配制并消毒好培養基,冷至室溫,保存在陰暗處(盡可能貯藏在冰箱內),配制好的培養基應在1個月內用完。除另有規定外、試液、緩沖液、指示劑(液)的有效期均為半年。
液相用的流動相、二級水有效期為15 天。一級水應現用現制。
除另有規定外,液體試劑一般開啟后一年內有效,固體試劑一般開啟后三年內有效。時間較久的試劑,使用前應核查。
四、化學試劑保存環境對有效期的影響
1.空氣的影響:空氣中的氧易使還原性試劑氧化而破壞。強堿性試劑易吸收二氧化碳而變成碳酸鹽,水分可以使某些試劑潮解、結塊;纖維、灰塵能使某些試劑還原、變色等。
2.溫度的影響:試劑變質的速度與溫度有關。夏季高溫會加快不穩定試劑的分解;冬季嚴寒則促使甲醛聚合而沉淀變質。
3.光的影響:日光中的紫外線能加速某些試劑的化學反應而使其變質(例如銀鹽、汞鹽、溴和碘的鉀、鈉、銨鹽和某些酚類試劑)。
4.雜質的影響。不穩定試劑的純凈與否、對其變質情況的影響不容忽視。例如純凈的溴化汞實際上不受光的影響,而含有微量溴化亞汞或有機物雜質的溴化汞遇光易變黑。
5. 貯存期的影響。不穩定試劑在長期貯存后可能發生歧化聚合,分解或沉淀等變化。在貯存期和有效期內液體如發現有分層、渾濁、變色、發霉等異常現象,流動相用于樣品檢測時,樣品的保留時間或相對保留時間發生明顯變化,固體如發現吸潮、變色等異常現象則應停止使用。
化學試劑的使用要求對有效期的影響依據使用的要求對化學試劑的有效期做出判斷,最重要的一點是判斷試劑對結果是否有影響,有影響需要縮短有效期,甚至是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