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內部實驗室通過CNAS認可,可否作為第三方對外出具證書報告?
答:CNAS認可,是對實驗室能力的認可,可否作為第三方機構對外出具證書報告,還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國家計量法規定作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外出具檢測報告要通過計量認證(CMA)。
2.如何定義“多地點實驗室”?同城,但試驗場所分散在幾個地點的,是否算“多地點實驗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場所實驗室”定義,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場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場所。
3.初次和擴項評審申請是否應要求實驗室提供方法驗證記錄復印件給認可委?以便順利評審。
答:目前只要求實驗室在申請非標方法時提供方法確認記錄,申請標準方法的暫沒要求提供方法驗證記錄,將來是否還需要提供,將視情況而定。評審組長在審查申請材料時,如有需要,可要求實驗室提供。
4.經CNAS認可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實驗室能否開展外部客戶委托檢測服務?這些實驗室認為通過CNAS的實驗室認可有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的資質?
答:實驗室認可只是對能力的認可,實驗室能否對外開展檢測服務,提供檢測報告,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不是通過實驗室認可就可以對外開展檢測服務了。(可以參考問題1)
5.如果企業把某已經建設好的實驗室(具備合格的場地、設備、人員)送給一個公司,有書面的贈送文件,場地在該企業廠區內,該實驗室本來是該企業的內部實驗室,為產品出產把關用的。該公司申請認可,這樣可以嗎?
答:只要滿足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中的認可條件,就可以認可。CNAS需要判斷該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實施情況。
6.CL10中規定的技術管理者不具備,是否此領域不予認可?
答:是,化學領域不予認可。
7.CL10在定期使用中間點的校準標樣檢查校準曲線會造成誤導實驗室以為制作一條校準曲線只要滿足上述要求可長期使用,不正確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學基本要求!如何處理?
答:CNAS認可的實驗室,有境內實驗室,也有境外實驗室,CL10規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國際上的通用規則。如果相應國家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實驗室應執行國家標準。
8.申請的化學領域的授權簽字人如都達不到CL10要求怎么辦?是否可以推薦其他有化學技術能力,但沒有推薦化學領域的授權簽字人?
答:如果實驗室某個領域沒有符合要求的授權簽字人,則該領域的能力不予認可。
9.化學實驗室的標準物質按CL10要求是要按計劃進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進行…,按哪個要求進行評定。
答:應執行CL10文件,因為應用說明文件是對通用認可準則(CL01)要求的明確和細化,允許其要求高于通用認可準則。
10.CL10對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如公安司法鑒定機構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術負責人,還是機構的技術負責人之一?
答:是認可實驗室的技術管理層中的1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鑒定機構中的1個部門,則應是機構的技術負責人之一。
11.認可說明中關于檢測經歷,如何理解?對于同類產品,其中沒經歷產品的檢測項目能被有經歷的產品檢測項目覆蓋,可不可以視其為有經歷?
答:①如果實驗室從沒做過該產品的檢測,即使能被其他產品覆蓋,也不能認可。CNAS中明確規定認可的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檢測活動。
②如果實驗室以前做過該產品的檢測,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近兩年沒有檢測經歷,而且實驗室也能提供通過試驗證明其他有檢測經歷的產品的檢測能夠覆蓋此產品的證據,可視其為有經歷。
12.對于原已認可的產品或參數,在三年認可有效期內均無檢測經歷也未參加能力驗證的,是否在復評審時不再維持相關項目的認可資格?
答:①如果不能滿足CNAS-RL02的要求,則不能維持認可。②如果沒有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則根據CNAS-EL-01判斷其是否進行了相應的質控,沒有做質控的,不再維持認可。
13.關于檢測經歷,不同基質的檢測對象,若檢測方法、檢測程序、檢測設備、檢測條件大致相同,只是樣品的前處理過程有所不同,是否要求不同基質的產品均要有檢測經歷才能予以認可?
答:不同基質的產品均要有檢測經歷才能認可,因為沒有檢測經歷,則方法驗證就存在缺陷。樣品前處理直接關系到檢測結果,如果沒有檢測經歷,也不能證明實驗室已很好地掌握了前處理的方法。
14.有些單位某個項目可能3年來都沒有檢測過,該項目根據要求必須保留,而且該單位完全有能力做這個項目,在監督評審和復評審應如何評審該項目。
答:①實驗室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有能力做。②按照CNAS-EL-01中對RL01的解釋評審。③1個認可周期內,現場評審至少要見證1次現場試驗。
15.實驗室對溯源結論為“合格”的檢定證書,是否需要確認?
答:需要確認。因為儀器設備檢定合格,但不一定能夠滿足檢測/校準的需要。
16.經過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出具的“測試/檢測”報告、校準實驗室出具的“測量”證書,均不可用于儀器溯源嗎?
答:不可以用于儀器溯源。因為檢測和校準不同,檢測是使用儀器設備按照相關檢測標準進行,校準是使用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準的工作標準,依據相關校準規范進行。校準對環境設施、設備等的要求往往要比檢測嚴格。校準實驗室一般在沒有校準規范的情況下才會出具“測量”證書,這種情況不在CNAS的認可范圍內,所以不能滿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17.在信息安全、軟件測試實驗室中,使用進口測試儀器比例較高,且更新換代十分快,特別是網絡性能測試、軟件效率測試等,這些進口設備(軟件)沒有可以校準的機構,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實驗室間的比對,行業內也沒有要求不確定度。請問,在實驗室評審中該如何評價其量值溯源和不確定度?
答:此種情況允許實驗室僅做功能核查。關于不確定度的要求具體參見相關應用說明。
18.實驗室內部校準問題:實驗室建了標,如何處理,組長處理方式不一。
答:①實驗室即使建標,在現場評審時仍應評審其內部校準的能力。②CNAS項目主管、評審組都應嚴格執行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現場評審時派相應校準評審員評審內部校準能力。
19.檢測報告的內容通常不給出測量不確定度,可否。
答:檢測報告是否給出不確定度,要根據情況而定,CNAS-CL07《不確定度要求》中規定了檢測實驗室在何種情況下需要給出不確定度。盡管實驗室不需要在所有檢測報告上報告不確定度,但實驗室應具備對每個出具數值的檢測結果進行不確定度評估的能力。
20.部分實驗室,特別是第一方的實驗室,對來自客戶關于“檢測結果的不確定度描述”無要求,由于此類評價相對復雜,現場如何掌握?
答:按照準則要求,實驗室要有人員要具備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現場評審時要進行考核。即使客戶沒有此類要求,實驗室也應有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這是標準的要求,不可缺省。
21.未加蓋CNAS認可標識的報告中出現了未認可的標準,且未加以說明,或報告未經過CNAS認可的授權簽字人簽字而簽發,是否構成不符合項?
答:分情況而定。如果報告中聲稱獲得了CNAS認可,而未獲認可項目未注明或簽發報告的人員未獲認可,則構成不符合。如果報告中沒有聲稱獲得認可,則不構成不符合。
22.標準變更申請已提交CNAS后,如檢測方法無實質性變化,可否在檢測報告中注明后繼續使用CNAS標識?
答:不可以。必須經CNAS認可后,才可在檢測報告上使用認可標識。
23.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在能力表述時,何種情況表述為標準方法,何種情況表述為自編方法(標準作業程序SOP)?
答:①通過方法確認,能夠按照標準方法標準檢測/校準時,可以表述為標準方法。②通過確認,需要修改采用標準方法時,應編制作業指導書進行認可。
24.被認可的標準或規范中,其內容較為簡單,其引用或執行其他標準(按項目執行),這個執行標準是否要申請認可。
答:要申請認可。
25.如果以產品標準申請認可,那么現場評審時,除了確認產品標準中申請的參數外,對產品標準中其他內容如何評審能力,還需確認嗎?
答:認可評審的是檢測/校準能力,對于產品標準需要確認的也是實驗室申請的產品標準中涉及的檢測能力的內容,對于產品標準中不涉及檢測能力的內容不在認可評審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