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設施和設備是實驗室三個基本的概念,但在實際工作容易產生混淆,導致對標準文本難以理解,有必要將三個概念作一區分。
場所是指具備與檢驗檢測范圍相適應的場地和空間。在RB/T214-2017 4.3.1指明場所包括固定場所、臨時場所、移動場所和多地點場所等4種方式,明確了場所應滿足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和技術規范兩個要求。至于應將“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這里更傾向于理解為對場所自身條件的要求,比如場所的供水、供電、供暖;污水的排放;場所交通的便利性;對周邊環境狀況的要求,無污染源,無噪聲、無振動等。場所的這些要求是現實存在的,實驗室應將這些要求制定成文件,可在選擇場所時使其能夠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
場所與設施應區分開,場所僅是指場地,配備什么樣的設施,要看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從事裝備制造與從事檢驗檢測對設施配置的要求截然不同。檢驗檢測機構應配置與其相適應的設施,比如,存在有害氣體排放,應配備通風設施;需要對溫濕度進行控制,應配備空調或恒溫恒濕系統;實驗用水是有級別要求的,需要制水系統;還有供電系統、供氣系統等。設施和環境條件密不可分,相當一部分設施都是為了滿足環境條件要求配置的,設施的配置與環境條件密不可分。配備什么樣的設施,在實驗室內部,檢測活動不同,設施和環境條件也各有不同,微生物室有微生物室的要求、前處理有前處理的要求、理化有理化的要求、大儀室有大儀室的要求等,“設施的配備應有利于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設備和設施也是不同的概念,設施不直接產生數據,但會對數據結果產生直接的影響。設備是直接產生數據的,對數據結果的影響最為直接。所以,對設備的管理,都是各機構管理內容最多,投入工作量最大,技術要求最高的部分。檢驗檢測機構對設備的配備,取決于實驗室針對市場做出的判斷,包括實驗室活動領域、范圍,產品、參數、使用的標準方法等,檢測什么領域,采用什么標準方法,就應配備什么樣的設備。設備配備應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就是檢測方法的要求,包括了抽樣、樣品制備和前處理、檢測分析及數據處理等,設備配備就應包括抽樣設備、樣品制備、樣品前處理、檢測分析及數據處理設備,設備配備應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
明確了場所、設施和設備的概念,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標準的要求,也有利于在實際工作中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