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監督是一個帶有管理職能的技術活動,監督員的確定是一種授權行為,代表管理層實施監督。監督員是有條件要求的,應由熟悉管理體系要求,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實施監督。要想達到人員監督效果,就應賦予監督員一定的職責和權限,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有權予以處置,比如,可要求立即糾正、重復工作、中止工作、扣發報告等。對一些不適宜繼續工作的人員,應有權提出調整工作的建議。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可否擔任監督員?這應從人員監督的內容和方式說起。
人員監督的目的是確保人員具備獨立完成工作任務的能力,對人員監督的內容,就應包含人員崗位所有工作要求。監督員還應根據受監督人員的基礎有所選擇,人員基礎不同,監督過程、監督內容會有區分的,監督員應在適當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選擇和設計。
至于監督方式,比如,現場觀察,需要對實際操作進行察看,監督其對管理要求熟悉程度、標準的執行力以及對操作過程掌控力;記錄核查,主要是監督其對標準的理解能力和對數據結果的處理能力;提問面談,主要是當面問詢和約談,如何操作、為什么這樣操作,了解其對工作的內容理解和執行情況;質量控制,通過質量控制,可了解掌握其數據結果的有效性。
實際上,人員監督沒有進行切實的現場觀察,有些問題是解決不了的;實驗記錄幾乎不可能不出錯,沒有進行切實的記錄核查,出錯會不斷出現;面談了解不認真仔細,也會存在理解上不深入甚至是錯誤等。
基于對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的分析,監督員應清楚受監督人員所從事工作的安排及進度,本部門人員監督比較合適。一般情況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宜擔任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