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結果有效性,是實驗室管理體系所應實現的總體目標,實驗室全部活動,都是以確保結果有效性為目的。那么,誰應該為結果有效性負責?
按照通常的理解,質量負責人應對結果有效性負責。但實際上,可以說包括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所有人員都負有責任。怎么理解?管理體系建立的目的,就是對影響結果有效性的所有要素進行分解,并采取適當的方法予以控制,以保證數據結果的質量。RB/T 214-2017或CNAS-CL01:2018的全部條款,都是對結果有效性有影響的要素,都需要進行控制,所有人員從不同過程均參與其中,所以,每個人對結果有效性都負有責任。
因為操作人員處于質量控制的最佳位置,可以對操作的全過程實施控制,而質量管理只是對一些關鍵點進行控制,不可能對所有活動進行全程監控。所以,操作人員必然是質量控制的第一責任人,質量負責人只是質量管理的組織者、策劃者,不能將數據結果質量的重擔全部交給質量負責人去實現。
但質量負責人尤其獨特的作用,質量負責人應策劃適合本實驗室的質量控制方案,根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具體的質量控制計劃,通過實施質量控制,可以找到整個流程中質量的薄弱環節實施改進,從而從整體上提升數據結果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