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GB/T24353-2009)中,解釋組織的風險有4種——法律風險、質量責任風險、安全風險、環境風險。檢驗檢測行業具有管理和技術都是標準化的特點,風險分析應有自己的角度和側重點。結合實驗室管理運行的實際,應重點關注兩類風險:合規運行風險和結果有效性風險。
合規運行風險,即法律風險。對于實驗室來說,法律風險就是合規運行風險,主要來自于監管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為監督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規支撐。監管部門監管力度將越來越大,常態化監管作為計劃性監管的補充會是一種趨勢;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將越來越高,專業化水平接近于實驗室現有的管理運行水平,能夠發現管理運行中的深層次問題。
結果有效性風險,即質量責任風險。對于實驗室來說,質量責任風險就是結果有效性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都是圍繞結果有效性展開的。這個風險主要來自于客戶及使用結果的相關方(用結果報告來作判斷)。實驗室是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報告一旦發出就會產生一定的后果,會出現虛假報告和數據不實(沒有達到準確、可靠的程度)等風險。
這兩類風險較能體現實驗室的市場特點、技術特點,檢驗檢測機構將會直面撤銷資質、停業整頓、限期整改及罰款等后果,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在策劃風險管理時,實驗室應予以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