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無論是在平時學習培訓還是在各種評審中,經常會遇到不同的專家對同一條款有不同的解讀,一個專家提出來要求機構進行整改,而另一個專家又提出另外一種理解,使機構不知所從。那么,檢驗檢測機構如何應對不同人員的不同解讀?
(1)應按照邏輯關系來理解。無論是語言還是文字,在表達概念上都有其缺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對于標準的學習,機構應按照第一性原理,每項工作都有其內在邏輯,應按照事物發展的本來邏輯去理解和實施。
(2)應形成自身有效做法。標準只是提出了對各項工作的通用性要求,在具體做法上并無統一規定,對不同技術特點的檢測領域,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規模的機構,在做法上會產生較大的差異。各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形成適應于自身有效做法,只有形成自身有效做法,才更有實踐性和說服力。
(3)不一定都需要修訂或整改。專家有不同的技術經歷,個人的體會也不盡相同。對于專家的意見,對機構有益的應及時吸取,用于改進自身的管理體系。對于一些明顯不適用于自身的建議,如果沒有開具整改項,則無需整改。如果開具了整改項,還是應該按專家的意見去整改。如果整改后運行一段時間感到不合適,可以再次對其進行修訂。
(4)管理體系運行并非要求完美。管理體系運行的目的是確保結果有效性的,所有要素的運行形成一個整體,可降低結果有效性風險。只要整體運行質量上有保障,即使是某一個要素運行不完美,也可使風險降到最低。機構應基于風險的思維,確定管理體系運行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