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NAS-CL01:2018中,并沒有提及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角色,只是用管理層所包含,但實驗室作為專業化技術型組織,在實際運行當中確實存在技術運作與質量管理清晰的職能分配,所以,作為一個實驗室當然還是應該有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的設置。在RB/T 214-2017中,雖然直接表明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設置并明確了應具備的條件,但略顯不足的是,對技術負責人有中級職稱或同等能力的規定,而對質量負責人沒有明確的條件限制,這讓機構覺得質量負責人可以隨意任用。那么,實驗室究竟應有怎樣的質量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負責機構的技術運作,這種定位幾乎沒有任何爭議。但對質量負責人的定位,各機構卻有較大的差異。有的定位為負責管理體系的實施和保持,這種定位容易使機構產生誤解,好像技術負責人沒有管理體系實施和保持的職責,這與實際情況有較大的出入。有的定位為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保證,這種定位又過于狹窄,實際工作中好像做了一些不該做的事。
實際上,技術負責人也在實施和保持著管理體系,甚至有相當一部分精力也在做著質量控制,只是兩者各有側重,對同一件事情有著不同的關注點罷了。技術運作和質量管理可以說是相生相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多問題表現的是管理問題、質量問題,但要真正解決,則要靠技術手段;同樣技術問題,也需要質量方法來固化,來推動。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僅相互配合、協調一致,還應相互監督、相互彌補。不重視技術,結果是顯然的,檢測數據不準確,導致數據結果無效。同樣,不重視質量,管理混亂,技術無法固化,也會出現同樣的問題。
檢測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既涉及質量又涉及技術,因此,如果質量負責人懂技術,技術負責人懂質量,在實際工作中雙方的配合與監督將更容易進行,雙方的交流更容易達成共識。所以,一個機構的質量負責人應與技術負責人有相當的專業技術水平、有相當的工作經歷、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只有“相當”,兩者才能更好地配合,做到良性互動,對實驗室活動的所有過程才會有效控制,對實驗室管理運行發揮出最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