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檢測事故:
1.樣品丟失損壞或因保管不當,樣品性能喪失下降。
2.加工試樣時,弄錯規格以至無法彌補。
3.未事先協商,不按標準方法或不采用標準樣品進行檢測。
4.檢測時未及時讀數、未填寫原始記錄或漏檢項目而寫不出檢驗結果。
5.由于人員、儀器設備、環境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要求,使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精度。
6.已發出的檢測報告,其檢測數據計算錯誤或結論不正確。
7.檢測報告、原始記錄丟失,檢測資料失密。
8.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儀器設備損壞。
二.凡違反上述規定均為責任事故,按經濟損失的大小、人身傷亡情況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三.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實驗室負責人,并在統一格式的事故登記表登記。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保護現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事故。
四.對事故應及時進行調查,查清事實,由負責人主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分析事故原因及性質,對事故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理,并總結教訓,杜絕此類事故重復發生;同時應迅速采取糾正措施,保證檢測質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五.重大事故發生后,實驗室應及時向上級遞交事故專題報告;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進一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