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為了加強有害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學生的健康,依據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2)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3)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4)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妥善保管。
(5)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6)實驗室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進行實驗操作。
(7)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