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實驗室能力范圍檢驗
實驗室或實驗室中個別人員為滿足客戶要求,為實驗室爭取經濟利益,對不在能力范圍內的產品開展檢驗工作,出具帶標識的檢驗報告;或實驗室人員以為采用標準中的個別標準在能力范圍內,誤將產品進行檢驗并出具帶標識的檢驗報告。
近年來,質檢總局、認監委、省市質監局對超能力范圍檢測的處罰都非常嚴厲,甚至停止個別實驗室的檢測活動。因此,實驗室應將超能力范圍檢測的后果向每一位員工宣傳,不能為經濟利益或所謂的為企業著想而故意超能力范圍檢
測;同時實驗室還應認真梳理實驗室的能力范圍,對確實有設備、具備檢驗能力而不在能力范圍內的標準,應盡快進行擴項,提高為企業服務的能力。
二、標準變更后未及時進行能力確認
近年來,不管是產品標準還是方法標準,標準的變更非常頻繁。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實驗室使用的文件必須是現行有效的,因此,實驗室不能使用作廢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實驗室采用新標準開展工作,則必須及時到
實驗室資質認定和/或CNAS認可的發證機構進行標準變更。目前,有的實驗室怕麻煩,往往等到復評審或監督評審時才進行標準變更。在新標準開始實施到通過實驗室復評審或監督評審之間如果按新標準開展檢驗工作,則是超范圍檢驗。
還有一種隱性超能力范圍的情形。實驗室通過的檢驗能力范圍時,實際隱含的意思是包括產品標準中引用標準也通過實驗室評審。當其引用標準出現標準變更尤其是檢驗方法、環境設施有實際變化的情況下,其產品檢驗的實際檢驗能力
有可能出現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導致實驗室不能按現行有效標準正常開展檢驗工作。我們把這種變化稱之為“隱性的”超范圍檢驗。
由于標準變更后需要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個別實驗室怕麻煩,往往會等到監督評審或復評審時才進行確認,從而導致超能力范圍檢驗。因此,實驗室應關注和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能力未確認前,不得使用新標準開展檢驗。對于產品
標準中引用標準的變更,實驗室更應關注,以免采用作廢標準開展檢驗而造成檢驗結果的誤判和可能帶來的檢驗風險。
三、亂用CNAS、CMA標識
很多實驗室通過了CNAS認可,也通過了實驗室資質認定CMA,而這兩個認可不在同一時間進行認可,當申請擴項或標準變更時,往往是一個通過了,而另一個還要過段時間才認可。有部分實驗室尤其是部分中小實驗室,取得能力范圍以
CMA和CAL為主,CNAS的能力范圍很小,而檢驗報告的封面一般是將幾個標識均直接印在封面上,這使得實驗室誤用標識。因此,實驗室應按通過的能力范圍分別印制檢驗封面,按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