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規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對其出口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報檢。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采購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規定,企業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食品生產審查通則》及其問答中也明確,企業自行對出廠產品進行檢驗的,應具備審查細則規定的檢驗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滿足檢驗需要。
除了國家層面的規定,各地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相關法規中,均要求企業建立并執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出廠檢驗項目的確定
關于產品出廠檢驗的檢測項目的確定,根據產品情況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法進行確認。
1、審查細則/產品執行標準有規定
審查細則和產品執行標準中有出廠檢驗項目相關規定的,可以按照細則和標準中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
當細則和產品標準對于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不一致時,由于部分產品的細則和產品標準發布時間較早,已經不適宜現階段食品安全管理,企業可以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結合細則的要求和產品標準的要求對檢測項目進行調整。
2、審查細則/產品執行標準沒有規定
對于飲料產品,《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強調的是檢測能力,不再規定出廠檢驗項目;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GB 7101-2015)中沒有出廠檢驗項目的規定。對于審查細則和產品執行標準中都沒有規定出廠檢驗項目的情況,企業可以參考相關產品的推薦性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也可以根據地方監管的規定,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結合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出廠檢驗項目。
短保產品出廠檢驗
對于短保食品,如果等微生物檢測合格再出廠,有些產品的保質期可能就臨近終點了。關于短保食品出廠檢驗時效這個問題,國家沒有作明確規定,需要按照地方監管部門要求進行操作。根據筆者的經驗,北上廣等地方監管部門允許短保產品采取邊出廠邊檢測的方式,但是企業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生產食品的安全性。其他地方的企業,可以與當地主管部門確認,屬地監管部門對短保產品是否有特殊管理。
小結
我們回顧近些年的監管趨勢可以發現,監管部門一直在加強食品生產全過程的監控,近幾年發布的審查細則更強調檢測能力,不再規定出廠檢驗項目。企業除了不斷提高質量標準來提高質量可控性以外,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不斷完善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出廠檢驗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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