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適用時問: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出具報告的日期是在2021年6月之前(也就是辦法施行之前),那是否可以依據此辦法進行處罰;如果不可以,應該依據或者參考什么法律規定執行?
答: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