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某餐飲店從某廣告有限公司制作了10張新年菜單和1個廣告牌,費用172元,在春節期間使用并介紹菜品信息,上述新年菜單和廣告牌中均包含菜品“有機酸菜”字樣。經查實,該餐飲店制作該菜品所使用的原料為某某酸菜,均無有機認證。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餐飲店的廣告行為構成虛假廣告,依法對該餐飲店作出了處罰決定。
(一)虛假廣告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定義了虛假廣告的內涵,明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有兩個,既在廣告內容上具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也要在結果上欺騙、誤導消費者。兩個要件兼備才構成虛假廣告。
(二)該案虛假廣告適用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虛假廣告的情形作了具體的列舉,其中第(二)項,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該項規定的虛假廣告的情形有兩個條件:
一是商品、服務及其允諾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等信息。比如,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商品;將工業化制成品宣傳為純手工制品;將提供服務的普通工人宣傳為國家高級技師;將三無產品宣傳為拿過若干國際國內大獎等等。
二是必須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廣告的陳述或表述具有實質重要性,即廣告內容須有能影響消費者決定購買與否的動機。從客觀角度分析,實質性影響主要因素是消費者在是否和相關經營者產生消費關系的過程中考量的主要交易條件,比如廣告中涉及的價格優惠、產品配置、售后服務等,而這些交易條件在客觀、一般性標準中足以吸引大眾注意力,很大可能性地促其作出購買相關商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決定。從主觀角度分析,通過換位思考的方式,虛擬成為一名普通消費者,在普遍的購買環境下,對廣告用語、畫面、圖象等相關交易信息進行整體分析,作出是否交易或者潛在交易的綜合判斷結論。
綜上,該案中當事人在店內使用的新年菜單及擺放的廣告牌中均宣傳菜品“有機酸菜”,與其實際使用的食品原料不符,明顯虛假內容。而且當前我國國民消費理念已從吃飽、吃好到吃出健康的需求轉變,“有機”“綠色”等要素日益成為大眾關注的指標,足以吸引消費者作出購買的意向。因此,該餐飲店發布有機酸菜廣告,構成虛假廣告違法行為。
(三)該案違法行為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針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規定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對廣告費用明確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不符合實際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據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現在社會,廣告作為商家宣傳商品及服務的主要途徑,已滲透到社會大眾的生活,但廣告的質量良莠不齊、可信度存疑,虛假廣告時有發生。無論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還是廣告發布者在發布商業廣告時,都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依規,確保廣告真實、合法。如發布內容夸大失實、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