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作廢有幾種情況,一是國家有關部門公告作廢的,從公告宣布作廢之日起,該標準就不能再使用;二是發布了新標準,并規定替代某標準的,從新標準實施之日起,被替代的標準作廢;使用作廢標準作為產品標準的,應當按無標產品對待。
關于標準的實施時間
新標準從發布到實施,一般都有一段時間的間隔,這段時間是作為使用該標準的單位的準備時間(有些人稱為過渡期),在此期間,可以調整相應的諸如試劑、環境、儀器、設備、SOP等,以適應新標準,標準實施后,應當按照新標準的規定操作。新標準實施后就沒有什么過渡期。
至于能否提前實施新標準,要看新標準發布時有沒有說明鼓勵提前實施,如果沒有說明,則應按照新標準規定的實施時間執行,特別是替代的新標準,因為和老標準之間有一些要求、數據、指標的調整,如果提前實施新標準,而老標準尚未作廢,有可能產品檢驗結果符合新標準,而不符合老標準,被監管部門處罰。
對于檢驗方法標準,特別是從事法定檢驗和第三方檢驗的檢驗機構,是不能提前實施新的檢驗方法標準的,當出現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會敗訴。
關于同時存在的兩個相同的標準
建議首先選擇國家強制性標準,如果國標和行標都是推薦性標準,仍建議選擇國標,因為國家監督抽查一般會以國標作為依據;另外根據標準化法規定,新國標發布后,行標應自行作廢。
現在網友基本有兩種意見:一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以作為產品標準,理由是食品安全法有規定;二是不能作為產品標準,理由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由原來的衛生標準修訂的,技術指標不全,沒有抽樣、檢驗判定、包裝、貯存、運輸、保質期等要求。
本人的看法是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理由一是食品安全法已經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位,如果不能作為產品標準,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又何用?至于沒有技術指標不全,沒有抽樣、檢驗判定、包裝、貯存、運輸、保質期等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食品生產的最低的強制性標準,其他指標的有無,不會影響食品安全,而且這是一個趨勢,今后還有更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標準清理后,也會有一批現在作為產品標準的標準被清理掉,有些指標國家也不能統一強制性的規定,例如保質期,新工藝和新包材的使用都會延長保質期,統一規定幾個月就不合理了。
網友討論:
論壇網友 benjamin_xie
關于樓主的第3、第4點,國家出了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顯然基于最基本的考慮:安全,F在同一個產品既有食品安全標準,也有行業標準或推薦性國標,但我看到許多行業標準和推薦性國標安全指標(以前叫衛生指標)都是引用了相應的衛生標準文件(現在搖身一變,就成了食品安全標準)(一般沒加年號,即是可以一用后面更新的文件版本),所以直接執行行業標準和推薦性國標,并沒有什么問題,這不但滿足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也滿足了這個產品的行業層次。僅把目前那些食品安全標準作為產品執行標準的,這是最低層次的要求,產品哪里有競爭力?
另這也涉及的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問題,有的人說如果有食品國家安全標準,必須要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我覺得他們理解的片面。比如GB 2760、GB 2762等都是食品國家安全標準,是食品安全法必須要執行的,那為什么包裝上可以不用標注呢?這個道理跟我第一段話的意思一樣:如果你執行的行業標準或推薦性國標已經包含了這些安全指標和引用這些安全指標,直接標注了行業標準或推薦性國標不是更好么?不直接標注食品國家安全標準,并不代表不會執行這些指標。
論壇網友 wuchulin
食品添加劑行業將不允許存在行業標準、地標和企標,只允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只能夠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了。
論壇網友 Mac_OS_X
其實強制性標準的意義在于行業門檻,本來就不應該規定的過于詳細;國家標準應該作為行業基礎指標的底線存在,在此之上由企業和市場共同決定其它指標。
這才是標準的進步。
論壇網友 maizi0127
一般在新舊過渡期企業需要特別的小心謹慎,否則一著不慎就有可能出現不符合標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