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第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制定本放射源分類辦法。
一、放射源分類原則
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放射源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Ⅱ、Ⅲ、Ⅳ、Ⅴ類,V類源的下限活度值為該種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五)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二、放射源分類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種放射源按下列表進行分類。
注:1. Am-241用于固定式煙霧報警器時的豁免值為1×105貝可。
2. 核素份額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險度最大的核素分類,其總活度視為該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類
上述放射源分類原則對非密封源適用。
非密封源工作場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為甲、乙、丙三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標準》(GB 18871-2002)。
甲級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參照Ⅰ類放射源。
乙級和丙級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參照Ⅱ、Ⅲ類放射源。
附:射線裝置分類表
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 第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