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 17025:2017引入了管理層概念,目前,用于實驗室認可的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和用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均采用了管理層的概念,本文以CNAS-CL01:2018為主線,聊一聊實驗室管理層,并穿插RB/T 214-2017的不同之處。
a.管理層概述
管理層對實驗室全權負責,強調的是管理團隊和團隊管理,是管理層內部的合理分工。
✔實驗室認可
CNAS-CL01:2018不再強調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并且不再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對技術管理人員做了更針對性的要求:
5.2 實驗室應明確對實驗室活動全面負責的人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由負責不同技術領域的多名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其技術能力應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
注意:當CNAS-CL01-G001:2018中的要求與專業(yè)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yè)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RB/T 214-2017仍保留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且繼續(xù)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建議實驗室保留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一是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二是多年延續(xù)的習慣,沒必要因為CNAS-CL01:2018不再具體要求就取消。至于關鍵人員的代理人,如果只做CNAS認可的實驗室沒有必要再保留,因為起不到實質作用。
b.管理層組成
針對實驗室的技術特點和管理體系運行要素,管理層應至少包括三個角色:最高管理者(一般由實驗室最高行政職務人員擔任,如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三個角色各有職能和要求,這在組織結構上是在最高層級。
對于中大規(guī)模實驗室,副總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是否屬于管理層?一般來說,應該屬于。那么中層算不算管理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中層并不屬于管理層,因為管理層應做到“全權負責”,中層的職責和權限只是對本部門工作負責。當然,技術部門和業(yè)務部門等重要部門負責人納入實驗室管理層也是可以的,并非絕對不可以。
c.管理層職責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6 實驗室應有人員(不論其他職責)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資源,這些職責包括:
a) 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
b) 識別與管理體系或實驗室活動程序的偏離;
c) 采取措施以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這類偏離;
d) 向實驗室管理層報告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改進需求;
e) 確保實驗室活動的有效性。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a) 針對管理體系有效性、滿足客戶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b)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實驗室人員傳達其職責和權限。
8.2.1 實驗室管理層應建立、編制和保持符合本準則目的的方針和目標,并確保該方針和目標在實驗室組織的各級人員得到理解和執(zhí)行。
8.2.3 實驗室管理層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xù)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8.9.1 實驗室管理層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xù)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執(zhí)行本準則的相關方針和目標。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4.2.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公正性做出承諾;
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
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d) 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
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管理層負責。管理層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4.5.13)
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客戶要求;
i) 提升客戶滿意度;
j) 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
4.5.12 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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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理層概述
管理層對實驗室全權負責,強調的是管理團隊和團隊管理,是管理層內部的合理分工。
✔實驗室認可
CNAS-CL01:2018不再強調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并且不再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應用要求》對技術管理人員做了更針對性的要求:
5.2 實驗室應明確對實驗室活動全面負責的人員,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由負責不同技術領域的多名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其技術能力應覆蓋實驗室所從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的全部技術領域。
注意:當CNAS-CL01-G001:2018中的要求與專業(yè)領域的應用說明不一致時,以專業(yè)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為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RB/T 214-2017仍保留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且繼續(xù)要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建議實驗室保留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概念,一是使用起來比較方便,二是多年延續(xù)的習慣,沒必要因為CNAS-CL01:2018不再具體要求就取消。至于關鍵人員的代理人,如果只做CNAS認可的實驗室沒有必要再保留,因為起不到實質作用。
b.管理層組成
針對實驗室的技術特點和管理體系運行要素,管理層應至少包括三個角色:最高管理者(一般由實驗室最高行政職務人員擔任,如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三個角色各有職能和要求,這在組織結構上是在最高層級。
對于中大規(guī)模實驗室,副總經理級別的管理人員是否屬于管理層?一般來說,應該屬于。那么中層算不算管理層?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中層并不屬于管理層,因為管理層應做到“全權負責”,中層的職責和權限只是對本部門工作負責。當然,技術部門和業(yè)務部門等重要部門負責人納入實驗室管理層也是可以的,并非絕對不可以。
c.管理層職責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6 實驗室應有人員(不論其他職責)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力和資源,這些職責包括:
a) 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
b) 識別與管理體系或實驗室活動程序的偏離;
c) 采取措施以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這類偏離;
d) 向實驗室管理層報告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和改進需求;
e) 確保實驗室活動的有效性。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a) 針對管理體系有效性、滿足客戶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b)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變更時,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實驗室人員傳達其職責和權限。
8.2.1 實驗室管理層應建立、編制和保持符合本準則目的的方針和目標,并確保該方針和目標在實驗室組織的各級人員得到理解和執(zhí)行。
8.2.3 實驗室管理層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xù)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8.9.1 實驗室管理層應按照策劃的時間間隔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xù)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執(zhí)行本準則的相關方針和目標。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4.2.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公正性做出承諾;
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
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d) 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
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通常12個月一次,由管理層負責。管理層應確保管理評審后,得出的相應變更或改進措施予以實施。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4.5.13)
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客戶要求;
i) 提升客戶滿意度;
j) 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
4.5.12 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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