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術語和定義
規范性要素: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的要素,分為一般要素和技術要素。
資料性要素:標識標準、介紹標準,提供標準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為概述要素和補充要素。
概述要素:標識標準,介紹其內容、背景、制定情況以及該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關系的要素,即標準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補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幫助理解或使用標準的要素,即標準的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和索引等。
必備要素:在標準中必須存在的要素。
可選要素:在標準中不是必須尋找的要素,其存在與否視標準條款的具體需要而定。
條款:規范性文件內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
2 標準起草的原則
標準起草時,要求對標準中規定的條款應明確,而無歧義,并且:
——在其范圍所規定的界限內按需要力求完整;(例如編寫某種配套件的標準時,應從范圍、要求、試驗、檢驗到標志、包裝、貯存全部寫清楚,不能只寫一部分);
——清楚、準確、相互協調;
——充分考慮最新技術水平;
——為未來技術發展提供框架;
——能被未參加標準編寫的專業人員所理解。
起草標準時,要求在每項標準或系列標準內,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應保持一致。例如:一個標準中前面用“機油”,后面則不能又寫成了“潤滑油”。
3 標準中要素的排列
一個標準必須要有:封皮、前言、標準名稱、范圍。其他象: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要求等可根據標準的需要適當增刪。
4 標準層次的描述和編號
單獨標準分為章、條、段、列項、附錄等。
4.1 章
章是標準內容劃分的基本單元,從“范圍”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用阿拉伯數字1 2 3 4 5表示。
每一章都應有標題,標題置于編號之后,并與其后的條文分行。
4.2 條
條是章的細分,用阿拉伯數字編號,第一層的條(例如:3.1 3.2 3.3)又可分為第二層(例如:3.1.1 3.1.2 ),需要時,可一直分到第五層。
同一層次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的條款時,才可設條。如果某一章、條中只有一條,就不設條。
第一層次的條宜給出標題。標題置于編號之后,并與其后的條文分行。
在同一章或條中,同一層次的條,有無標題應統一,例如:3.1有標題,那么3.2也應有標題。
4.3 段
段是章或條的細分。段不編號。盡量不出現“懸置段”,避免在引用這些段時產生混淆。
例如: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列項
列項:列項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個句子;或一個句子的前半部分,該句子由分行列舉的各項來完成。公司產品標準中:
列項中每一項前應加破折號或圓點。如果需要識別時,則在每一項前加上后帶半圓括號的小寫拉丁字母序號。在字母形成的列項中,如果需要對某個項進一步分成需要識別的分項,則應使用后帶半圓括號的阿拉伯數字序號。例如:
b) * * * * * * *;
c) * * *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圖片
企業標準范例
4.5 附錄
附錄分為“規范性附錄”和“資料性附錄”
“規范性附錄”為可選要素,它給出標準正文的附加條款。在正文中表述時應為“見附錄*”或“遵照附錄*”或“遵照附錄*執行”。
“資料性附錄”為可選要素。它給出對理解標準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件信息。在正文中提及時,用“參見附錄*”。
5 標準的起草
(1) 封面:必備要素。
(2) 目次:可選要素。根據需要設置。當需要有目次時,在目次中應列出完整的標題。
(3) 前言:必備要素。前言中不應包含要求、圖、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特定部分視情況給出,基本部分視情況給出:“本標準由 * * * 提出”;“本標準由 * * *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等,這些內容在公司標準編寫格式電子版中已經給出了規定。
(4) 引言:引言為可選要素。引言不應包含要求,公司標準中一般不出現。
(5) 標準正文
a) 名稱:為必備要素。它應置于正文首頁和標準的封皮,名稱應力求簡練,并應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使之與其他標準相區分。
b) 范圍:為必備要素。它應置于每項標準正文的起始位置。
范圍應明確表明標準的對象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由此知名標準或其特定部分的適用界限。必要時,可指出標準不適用的界限。范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作內容提要使用。范圍不應包含要求。例如:
本標準規定了 * * * * * * * * * 。
本標準適用于 * * * * * * * * * 。
本標準不適用于 * * * * * * * * * 。
(6) 規范性引用文件:為可選要素。
規范性引用文件有一個引導語,即“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注意:如果引用某標準中特定的要素,則引用標準應注日期。
如果引用整個標準,并且在引用標準改變時,能夠保證該標準也隨著同步進行更改,則引用標準允許不注日期,否則,引用標準不允許不注日期。也就是說:只有從標準本身的角度考慮,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將來的所有變化時,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
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內有關文件,ISO標準、IEC標準、其他國際標準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順序號由小到大,行業標準按字母順序號排列。
(7) 術語和定義:可選要素。它給出為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
(8) 其它要素:如要求、檢驗方法、標志、包裝等為可選要素。在編制中應根據本章標題的不同要求,編制相應內容。
(9) 附錄:附錄分為規范性附錄和資料性附錄,均為可選要素,當該附錄給出的是標準正文的附加條款時為“規范性附錄”,在正文中提及時應表述為:“遵照附錄A的規定”或“見附錄A”。當附錄只是給出了理解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加信息時,該附錄則為“資料性附錄”,資料性附錄不應含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在正文中提起時,應表述為“參見附錄X”。當標準中要給出附錄時,應寫明該附錄的性質。
條文中的“注”和“示例”應只給出對理解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應包含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注”和“示例”應放在所涉及的章、條或段的下方。同一章、條中只有一個“注”時,應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標明“注”;當有幾個注時。則應標明“注1”、“注2”。
(10) 標準表述中常用的助動詞
a) 用于表示要準確的符合標準而應嚴格遵守的要求:一般用“應XX”,“不應XXXX”。
注意:不使用“必須”作為“應”的替代詞,以免將某標準的要求和客觀的法定責任相混淆。不使用“不可”代替“不應”表示禁止。
b) 用于表示在幾種可能性中推薦特別適合的一種,或表示不贊成但也不禁止某種可能性或行動的用“宜XXX”或“不宜XXX”。
(11) 標準中的圖、表
每幅圖、表均應有編號,編號由“圖”、“表”和數字組成,其編號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只有一個“圖”、“表”也應該由“1”開始編。“圖”或“表”的標題分別在其編號之后,“圖”的編號和圖題在圖的下方居中位置;“表”的編號和圖題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一個標準中有無圖(表)題應統一。
當某個表需要轉頁接排時,應在接排的表格上方重復編號。例“表1”需要在下一頁接排時,應在接排的上方寫上“表1(續)”,并且還應重復表頭和關于單位的陳述。
(12) 標準的編排格式及字體、字號
標準的編排格式及字體、字號是有統一規定的。
文章(文字)來源:湛江標準化信息服務網
規范性要素: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的要素,分為一般要素和技術要素。
資料性要素:標識標準、介紹標準,提供標準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為概述要素和補充要素。
概述要素:標識標準,介紹其內容、背景、制定情況以及該標準與其他標準的關系的要素,即標準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補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幫助理解或使用標準的要素,即標準的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和索引等。
必備要素:在標準中必須存在的要素。
可選要素:在標準中不是必須尋找的要素,其存在與否視標準條款的具體需要而定。
條款:規范性文件內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陳述、指示、推薦或要求等形式。
2 標準起草的原則
標準起草時,要求對標準中規定的條款應明確,而無歧義,并且:
——在其范圍所規定的界限內按需要力求完整;(例如編寫某種配套件的標準時,應從范圍、要求、試驗、檢驗到標志、包裝、貯存全部寫清楚,不能只寫一部分);
——清楚、準確、相互協調;
——充分考慮最新技術水平;
——為未來技術發展提供框架;
——能被未參加標準編寫的專業人員所理解。
起草標準時,要求在每項標準或系列標準內,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應保持一致。例如:一個標準中前面用“機油”,后面則不能又寫成了“潤滑油”。
3 標準中要素的排列
一個標準必須要有:封皮、前言、標準名稱、范圍。其他象: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要求等可根據標準的需要適當增刪。
4 標準層次的描述和編號
單獨標準分為章、條、段、列項、附錄等。
4.1 章
章是標準內容劃分的基本單元,從“范圍”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用阿拉伯數字1 2 3 4 5表示。
每一章都應有標題,標題置于編號之后,并與其后的條文分行。
4.2 條
條是章的細分,用阿拉伯數字編號,第一層的條(例如:3.1 3.2 3.3)又可分為第二層(例如:3.1.1 3.1.2 ),需要時,可一直分到第五層。
同一層次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的條款時,才可設條。如果某一章、條中只有一條,就不設條。
第一層次的條宜給出標題。標題置于編號之后,并與其后的條文分行。
在同一章或條中,同一層次的條,有無標題應統一,例如:3.1有標題,那么3.2也應有標題。
4.3 段
段是章或條的細分。段不編號。盡量不出現“懸置段”,避免在引用這些段時產生混淆。
例如: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列項
列項:列項可用下述形式引出:一個句子;或一個句子的前半部分,該句子由分行列舉的各項來完成。公司產品標準中:
列項中每一項前應加破折號或圓點。如果需要識別時,則在每一項前加上后帶半圓括號的小寫拉丁字母序號。在字母形成的列項中,如果需要對某個項進一步分成需要識別的分項,則應使用后帶半圓括號的阿拉伯數字序號。例如:
b) * * * * * * *;
c) * * *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圖片
企業標準范例
4.5 附錄
附錄分為“規范性附錄”和“資料性附錄”
“規范性附錄”為可選要素,它給出標準正文的附加條款。在正文中表述時應為“見附錄*”或“遵照附錄*”或“遵照附錄*執行”。
“資料性附錄”為可選要素。它給出對理解標準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件信息。在正文中提及時,用“參見附錄*”。
5 標準的起草
(1) 封面:必備要素。
(2) 目次:可選要素。根據需要設置。當需要有目次時,在目次中應列出完整的標題。
(3) 前言:必備要素。前言中不應包含要求、圖、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組成。特定部分視情況給出,基本部分視情況給出:“本標準由 * * * 提出”;“本標準由 * * *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等,這些內容在公司標準編寫格式電子版中已經給出了規定。
(4) 引言:引言為可選要素。引言不應包含要求,公司標準中一般不出現。
(5) 標準正文
a) 名稱:為必備要素。它應置于正文首頁和標準的封皮,名稱應力求簡練,并應明確表示出標準的主題,使之與其他標準相區分。
b) 范圍:為必備要素。它應置于每項標準正文的起始位置。
范圍應明確表明標準的對象和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由此知名標準或其特定部分的適用界限。必要時,可指出標準不適用的界限。范圍的文字應簡潔,以便作內容提要使用。范圍不應包含要求。例如:
本標準規定了 * * * * * * * * * 。
本標準適用于 * * * * * * * * * 。
本標準不適用于 * * * * * * * * * 。
(6) 規范性引用文件:為可選要素。
規范性引用文件有一個引導語,即“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注意:如果引用某標準中特定的要素,則引用標準應注日期。
如果引用整個標準,并且在引用標準改變時,能夠保證該標準也隨著同步進行更改,則引用標準允許不注日期,否則,引用標準不允許不注日期。也就是說:只有從標準本身的角度考慮,可接受所引用文件將來的所有變化時,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
引用文件的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內有關文件,ISO標準、IEC標準、其他國際標準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順序號由小到大,行業標準按字母順序號排列。
(7) 術語和定義:可選要素。它給出為理解標準中某些術語所必需的定義。
(8) 其它要素:如要求、檢驗方法、標志、包裝等為可選要素。在編制中應根據本章標題的不同要求,編制相應內容。
(9) 附錄:附錄分為規范性附錄和資料性附錄,均為可選要素,當該附錄給出的是標準正文的附加條款時為“規范性附錄”,在正文中提及時應表述為:“遵照附錄A的規定”或“見附錄A”。當附錄只是給出了理解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加信息時,該附錄則為“資料性附錄”,資料性附錄不應含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在正文中提起時,應表述為“參見附錄X”。當標準中要給出附錄時,應寫明該附錄的性質。
條文中的“注”和“示例”應只給出對理解或使用標準起輔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應包含要聲明符合標準而應遵守的條款。“注”和“示例”應放在所涉及的章、條或段的下方。同一章、條中只有一個“注”時,應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標明“注”;當有幾個注時。則應標明“注1”、“注2”。
(10) 標準表述中常用的助動詞
a) 用于表示要準確的符合標準而應嚴格遵守的要求:一般用“應XX”,“不應XXXX”。
注意:不使用“必須”作為“應”的替代詞,以免將某標準的要求和客觀的法定責任相混淆。不使用“不可”代替“不應”表示禁止。
b) 用于表示在幾種可能性中推薦特別適合的一種,或表示不贊成但也不禁止某種可能性或行動的用“宜XXX”或“不宜XXX”。
(11) 標準中的圖、表
每幅圖、表均應有編號,編號由“圖”、“表”和數字組成,其編號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只有一個“圖”、“表”也應該由“1”開始編。“圖”或“表”的標題分別在其編號之后,“圖”的編號和圖題在圖的下方居中位置;“表”的編號和圖題在表的上方居中位置。一個標準中有無圖(表)題應統一。
當某個表需要轉頁接排時,應在接排的表格上方重復編號。例“表1”需要在下一頁接排時,應在接排的上方寫上“表1(續)”,并且還應重復表頭和關于單位的陳述。
(12) 標準的編排格式及字體、字號
標準的編排格式及字體、字號是有統一規定的。
文章(文字)來源:湛江標準化信息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