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有特殊標注要求的預包裝食品
1、飲用天然礦泉水 GB 8537-2018
4.2 a)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
4.2 b)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圍;
4.2 c)當氟含量大于1.0 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2、飲料 GB 7101-2022
4.1添加菌種的產品標簽應標明活菌(未殺菌)型或非活菌(殺菌)型
4.2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殺菌)型產品乳酸菌數應>100000CFU/g(mL),并在產品標簽上標識乳酸菌含量。乳酸菌按 GB 4789.35 規定的方法檢驗。
4.3 需冷藏或冷凍貯存和運輸的產品應在標簽上標識存和運輸條件
3、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4、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標示。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5、巴氏殺菌乳 GB 19645-2010
5.1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6、滅菌乳 GB 25190-2010
5.1 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漢字標注“純牛(羊)奶”“純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滅菌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3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7、濃縮乳制品 GB 13102-2022
4.1 煉乳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8、果凍 GB 19299-2015
4.2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9、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4.1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過5%(按原始配料計算)的產品應命名為代可可脂巧克力。
4.2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應命名為巧克力制品。
10、植物油 GB 2716-2018
4.2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應以“食用植物調和油”命名;
4.3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標識應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4.4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標識可以注明產品中大于2%脂肪酸組成的名稱和含量(占總脂肪酸的質量分數),格式和要求按附錄A操作。
11、食醋 GB 2719-2018
4.1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4.2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4.1中的內容。
除了上述列舉,還有一些食品在標簽標注上有特殊要求,例如(包括但不限于):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調制乳》(GB 25191-2010)、《食用鹽》(GB 2721-2015)、《發酵乳》(GB 19302-2010)、《運動飲料》(GB 15266-2009)、《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2016)、《花粉》(GB 31636-2016)、《干海參》(GB 31602-2015)、《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
二、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標示要求
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GB 13432-2013
作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標簽除了要符合GB 7718規定的基本要求內容,還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標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須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其他如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含量;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等。
2、嬰兒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
(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1.3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 0~6 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4.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使用說明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2或產品質量小于 100 g 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3、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GB 10770-2010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6.3 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4、輔食營養補充品GB 22570-2014
4.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并標注“輔食營養補充品”和/或相應類別“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4.2 標簽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并標注“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5、運動營養食品通則 GB 24154-2015
5.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
5.2 標簽中應在主要展示面標示“運動營養食品”及產品所屬分類。
5.3 如有不適宜人群,應在標簽中標識。
5.4 對于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除了上述列舉,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標簽標注上有特殊要求的還有(包括但不限于):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GB 31601-2015)……
三、含有特殊標注要求的含新食品原料的預包裝食品
1、人參(人工種植) 《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
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2、庫拉索蘆薈凝膠 《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
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并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包裝主視頁面或食品名稱可選擇僅標注“蘆薈”字樣,標識內容不應誤導消費者。
對標簽有特殊標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
御米油、金花茶、顯脈旋覆花(小黑藥)、雪蓮培養物、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表沒食子兒茶素沒食子酸酯、翅果油、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瑪咖粉、小麥低聚肽、蔗糖聚酯、廣東蟲草子實體、茶藨子葉狀層菌發酵菌絲體、1,6-二磷酸果糖三鈉鹽、狹基線紋香茶菜、磷蝦油、柳葉蠟梅、蛹蟲草、植物甾烷醇酯、湖北海棠(茶海棠)葉、寶樂果粉、順-15-二十四碳烯酸、米糠脂肪烷醇、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木姜葉柯、黑果腺肋花楸果、球狀念珠藻(葛仙米)等。
所以在跟食品標簽打交道時,除了看通用標準,記得還要看看產品標準哦!
文章(文字)來源:海關發布
1、飲用天然礦泉水 GB 8537-2018
4.2 a)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
4.2 b)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圍;
4.2 c)當氟含量大于1.0 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2、飲料 GB 7101-2022
4.1添加菌種的產品標簽應標明活菌(未殺菌)型或非活菌(殺菌)型
4.2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殺菌)型產品乳酸菌數應>100000CFU/g(mL),并在產品標簽上標識乳酸菌含量。乳酸菌按 GB 4789.35 規定的方法檢驗。
4.3 需冷藏或冷凍貯存和運輸的產品應在標簽上標識存和運輸條件
3、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4、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標示。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5、巴氏殺菌乳 GB 19645-2010
5.1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6、滅菌乳 GB 25190-2010
5.1 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漢字標注“純牛(羊)奶”“純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滅菌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3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7、濃縮乳制品 GB 13102-2022
4.1 煉乳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8、果凍 GB 19299-2015
4.2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下列方法標示“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9、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4.1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過5%(按原始配料計算)的產品應命名為代可可脂巧克力。
4.2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應命名為巧克力制品。
10、植物油 GB 2716-2018
4.2食用植物調和油產品應以“食用植物調和油”命名;
4.3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標識應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4.4食用植物調和油的標簽標識可以注明產品中大于2%脂肪酸組成的名稱和含量(占總脂肪酸的質量分數),格式和要求按附錄A操作。
11、食醋 GB 2719-2018
4.1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4.2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4.1中的內容。
除了上述列舉,還有一些食品在標簽標注上有特殊要求,例如(包括但不限于):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調制乳》(GB 25191-2010)、《食用鹽》(GB 2721-2015)、《發酵乳》(GB 19302-2010)、《運動飲料》(GB 15266-2009)、《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2016)、《花粉》(GB 31636-2016)、《干海參》(GB 31602-2015)、《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
二、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標示要求
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GB 13432-2013
作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標簽除了要符合GB 7718規定的基本要求內容,還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應符合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相應產品標準中標簽、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須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其他如應以“方框表”的形式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含量;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等。
2、嬰兒配方食品 GB 10765-2021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
(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1.3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 0~6 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4.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使用說明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2或產品質量小于 100 g 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3、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GB 10770-2010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6.3 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4、輔食營養補充品GB 22570-2014
4.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并標注“輔食營養補充品”和/或相應類別“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4.2 標簽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并標注“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5、運動營養食品通則 GB 24154-2015
5.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
5.2 標簽中應在主要展示面標示“運動營養食品”及產品所屬分類。
5.3 如有不適宜人群,應在標簽中標識。
5.4 對于添加了肌酸的產品應在標簽中標示“孕婦、哺乳期婦女、兒童及嬰幼兒不適宜食用"。
除了上述列舉,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標簽標注上有特殊要求的還有(包括但不限于):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 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 29922-2013)、《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GB 31601-2015)……
三、含有特殊標注要求的含新食品原料的預包裝食品
1、人參(人工種植) 《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
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2、庫拉索蘆薈凝膠 《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號公告)
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并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包裝主視頁面或食品名稱可選擇僅標注“蘆薈”字樣,標識內容不應誤導消費者。
對標簽有特殊標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
御米油、金花茶、顯脈旋覆花(小黑藥)、雪蓮培養物、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表沒食子兒茶素沒食子酸酯、翅果油、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瑪咖粉、小麥低聚肽、蔗糖聚酯、廣東蟲草子實體、茶藨子葉狀層菌發酵菌絲體、1,6-二磷酸果糖三鈉鹽、狹基線紋香茶菜、磷蝦油、柳葉蠟梅、蛹蟲草、植物甾烷醇酯、湖北海棠(茶海棠)葉、寶樂果粉、順-15-二十四碳烯酸、米糠脂肪烷醇、β-羥基-β-甲基丁酸鈣、木姜葉柯、黑果腺肋花楸果、球狀念珠藻(葛仙米)等。
所以在跟食品標簽打交道時,除了看通用標準,記得還要看看產品標準哦!
文章(文字)來源:海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