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日期的字符大小要求
按照GB7718-2011的規定,3.9 對于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2020年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第7條規定: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02
標示日期的計算方式要求
生產日期計算方式問題
留言日期:2022-01-12
問貴司各領導和工作人員好,本人在此想咨詢一下,本人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舉例說明:
豆奶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3日,保質期12個月,以生產日期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2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3日,以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3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4日。
感謝回復!
答復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
03
標示日期的表達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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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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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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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λ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 2 λ數字。月、日應標示 2 λ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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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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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 20;2021/03/20;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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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 3 月 2021 年;
3 月 20 日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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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年):03 20 2021;03/20/2021;03202021。
04
標示日期的包裝λ置要求
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
如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λ;
如是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
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不允許打補丁: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可以用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的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整個不干膠加貼在食品外包裝上。
05
特殊品類的日期標示要求
2021年10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2021年第34號公告——關于鼓勵企業標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公告》明確規定,為方便消費者識別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費,市場監管總局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在標明生產日期的基礎上,明確標注保質期到期日,如“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請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飲)用”等。文字說明內容可以印制在包裝標簽的醒目λ置,具體日期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清晰噴碼或打印在包裝的醒目λ置。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含獨立小包裝的銷售包裝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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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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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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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帶調料包的方便面不屬于含獨立小包裝的銷售包裝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于2014年11月14日出具《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內調料包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227號)(以下簡稱《復函》),載明:方便面等預包裝食品內的調料包是預包裝食品的組成部分,不單獨作為預包裝食品銷售,不適用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文章(文字):食品580,理化小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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