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復配食品添加劑
根據GB26687-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復配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便于食品加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特別注意:區分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商品化的單一食品添加劑
在某些單一食品添加劑中,為了保持添加劑的性能或者更好地發揮作用,有時會添加功能性的輔料,有些輔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劑。比如,在著色劑中添加抗氧化劑或護色劑,以保持顏色鮮艷、不被氧化。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含有輔料且輔料本身為添加劑的單一食品添加劑雖然均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品添加劑,但是不能混為一談。二者的使用標準和標識要求都是不同的。
區別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劑的主要依據:
(1)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所有添加劑(輔料除外),都需要在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需要有共同的允許使用的食品類別;
(2)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劑,其中為了貯存、稀釋、分散等保護此食品添加劑而加入的其他食品添加劑,其他食品添加劑是不允許在最終使用的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
二、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2.1 復配食品添加劑基本要求
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時應符合GB 26687-2011的要求,該標準規定了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原則、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質控制、標識等內容。
GB 26687-2011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規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復配食品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不應產生新的化合物等。
注意: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不適用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
GB26687-2011的適用范圍明確:“本標準適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復配食品添加劑。“
2.2 復配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注意事項
(1)選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中各種食品添加劑成分應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
如某復配甜味劑中主要成分有安賽蜜、甜蜜素、糖精鈉等,在用于某一種食品中時,每一種成分都必須是允許用于該食品的。如果含有禁止在該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成分,就不得用于該食品。
(2)實際添加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過程中,應保證各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都符合GB 2760的規定。
(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如,檸檬黃、日落黃在果凍中的最大使用量分別為0.05g/kg和0.025g/kg,這兩種物質在果凍中同時使用時,應該滿足:檸檬黃/0.05+日落黃/0.025≤1。
三、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食品配料表中如何標示
3.1 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如何理解:GB7718-2011問答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以“果綠”為例果綠是一種由檸檬黃和亮藍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復合色素,是一種復配食品添加劑。
標示方式一:體現其復配屬性即“復配著色劑(檸檬黃、亮藍)”;
標示方式二:直接標示即“檸檬黃、亮藍”。
以“葡萄紫”為例,其配料表可以標示“復配著色劑(莧菜紅、亮藍)”也可以直接在配料中標示“莧菜紅、亮藍”。
從配料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來說推薦選擇第一種標示方式。
3.2 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在終產品中是否需要標注?
一些復配食品添加劑中含有的輔料(如大豆油、食用鹽等)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GB 7718-2011問答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要求:“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除符合上述豁免條款要求外,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按照其添加量在食品配料表中排序并標示。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許可資質相關問題
4.1 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按照產品配方發證,配方改變或增加新的配方應申請變更
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按照產品配方發證,即不同配方的產品應分別申請許可。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單一品種和輔料,僅其配比不同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按照同配方產品申請許可。
對已獲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若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改變或增加新的配方導致其不再符合原申請時提報的執行標準或者類別發生變化,是需要變更生產許可證書內容的,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需要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等。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4.2 銷售復配食品添加劑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添加劑銷售不屬于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且《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的食品經營項目不涵蓋食品添加劑,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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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GB26687-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復配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便于食品加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特別注意:區分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商品化的單一食品添加劑
在某些單一食品添加劑中,為了保持添加劑的性能或者更好地發揮作用,有時會添加功能性的輔料,有些輔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劑。比如,在著色劑中添加抗氧化劑或護色劑,以保持顏色鮮艷、不被氧化。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含有輔料且輔料本身為添加劑的單一食品添加劑雖然均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品添加劑,但是不能混為一談。二者的使用標準和標識要求都是不同的。
區別復配食品添加劑和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劑的主要依據:
(1)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所有添加劑(輔料除外),都需要在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需要有共同的允許使用的食品類別;
(2)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劑,其中為了貯存、稀釋、分散等保護此食品添加劑而加入的其他食品添加劑,其他食品添加劑是不允許在最終使用的食品中發揮功能作用的。
二、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2.1 復配食品添加劑基本要求
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時應符合GB 26687-2011的要求,該標準規定了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原則、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質控制、標識等內容。
GB 26687-2011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規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復配食品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不應產生新的化合物等。
注意: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不適用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
GB26687-2011的適用范圍明確:“本標準適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復配食品添加劑。“
2.2 復配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注意事項
(1)選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中各種食品添加劑成分應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圍。
如某復配甜味劑中主要成分有安賽蜜、甜蜜素、糖精鈉等,在用于某一種食品中時,每一種成分都必須是允許用于該食品的。如果含有禁止在該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成分,就不得用于該食品。
(2)實際添加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過程中,應保證各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都符合GB 2760的規定。
(3)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如,檸檬黃、日落黃在果凍中的最大使用量分別為0.05g/kg和0.025g/kg,這兩種物質在果凍中同時使用時,應該滿足:檸檬黃/0.05+日落黃/0.025≤1。
三、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食品配料表中如何標示
3.1 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如何理解:GB7718-2011問答關于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以“果綠”為例果綠是一種由檸檬黃和亮藍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復合色素,是一種復配食品添加劑。
標示方式一:體現其復配屬性即“復配著色劑(檸檬黃、亮藍)”;
標示方式二:直接標示即“檸檬黃、亮藍”。
以“葡萄紫”為例,其配料表可以標示“復配著色劑(莧菜紅、亮藍)”也可以直接在配料中標示“莧菜紅、亮藍”。
從配料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來說推薦選擇第一種標示方式。
3.2 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在終產品中是否需要標注?
一些復配食品添加劑中含有的輔料(如大豆油、食用鹽等)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GB 7718-2011問答關于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要求:“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除符合上述豁免條款要求外,復配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按照其添加量在食品配料表中排序并標示。
四、復配食品添加劑許可資質相關問題
4.1 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按照產品配方發證,配方改變或增加新的配方應申請變更
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按照產品配方發證,即不同配方的產品應分別申請許可。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單一品種和輔料,僅其配比不同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按照同配方產品申請許可。
對已獲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若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改變或增加新的配方導致其不再符合原申請時提報的執行標準或者類別發生變化,是需要變更生產許可證書內容的,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需要開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可以根據食品添加劑品種特點,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的檢驗報告和復配食品添加劑配方等。試制食品檢驗可以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
4.2 銷售復配食品添加劑是否需要辦理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添加劑銷售不屬于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且《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的食品經營項目不涵蓋食品添加劑,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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