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且《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也明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以作為產品標簽標識的執行標準,但實際上行業(乳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除外,特指普通消費的食品)對直接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識在產品包裝依然存在一定顧慮,往往傾向于標識推薦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解讀
2
一、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顧慮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只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的基本要求,缺少涉及食品質量、等級、規格等以規范行業生產,提高產品品質的技術要求,對產品的市場競爭或品牌有一定的影響;
除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規定了出廠檢驗項目、型式檢驗項目及檢測頻次,其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出廠檢驗項目等檢驗規則要求并未做明確規定,所以擔心標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須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全項目出廠檢驗,無疑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且部分項目比較耗時,特別是短保質期的產品,難以保證及時出貨;
擔心監督抽檢機構在抽檢時適用標準錯誤,從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添加二氧化碳的蘋果醋飲料,易被大家誤解為碳酸飲料,實際上包括《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等法規均規定其屬于果蔬汁類及其飲料。
二、出廠檢驗項目的法律法規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9.4就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批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食品生產審查通則》及問答中也提到出廠檢驗項目,并規定檢驗報告的具體要求按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與產品執行標準不一致的,應結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進行調整;
【注】
1) 新發布的《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不再規定出廠檢驗項目,強調的檢測能力。
2) 因大部分審查細則是“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監管時發布的,故針對審查細則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但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企業標準無此檢驗項目的情形,在總局和市局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將此檢驗項目作為出廠檢驗項目。
其它地方監管的規定,如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印發青島市規模以上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行動方案的通知》規定還要求企業加強對食品安全關鍵項目的出廠檢驗。
【注】不在上述的食品,筆者理解企業可根據該通知規定的企業風險清單自行確定,推薦《常見食品安全風險因子速查手冊》。
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形式
GB14881中9.1規定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也規定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在這里重點強調下:
企業全部依賴委托檢驗的,并不意味企業不再需要具備有關項目的檢驗室和檢測能力,以及根據其項目配備相應的檢驗儀器與試劑。如《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規定包裝飲用水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飲用純凈水)、pH值(飲用純凈水)、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自行檢驗的,并不一定需完全按對應的食品安全標準配備相應的檢驗儀器與試劑,目前允許采用快速檢驗方法,如:
①《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②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明確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問題的通知》(渝食藥監食生產〔2018〕12)中規定白酒生產企業應加強對甲醇指標的出廠檢驗,原則上按標準規定配備氣相色譜儀,確實無能力配備的,也必須配備甲醇快速檢測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總結
3 總之,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承擔其主體責任,在產品標簽標識上可以直接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可以依據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和審查細則以及地方監管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產品出廠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制定內部的出廠檢驗作業指導書,來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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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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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顧慮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只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的基本要求,缺少涉及食品質量、等級、規格等以規范行業生產,提高產品品質的技術要求,對產品的市場競爭或品牌有一定的影響;
除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規定了出廠檢驗項目、型式檢驗項目及檢測頻次,其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出廠檢驗項目等檢驗規則要求并未做明確規定,所以擔心標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須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全項目出廠檢驗,無疑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且部分項目比較耗時,特別是短保質期的產品,難以保證及時出貨;
擔心監督抽檢機構在抽檢時適用標準錯誤,從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添加二氧化碳的蘋果醋飲料,易被大家誤解為碳酸飲料,實際上包括《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等法規均規定其屬于果蔬汁類及其飲料。
二、出廠檢驗項目的法律法規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9.4就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批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食品生產審查通則》及問答中也提到出廠檢驗項目,并規定檢驗報告的具體要求按審查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和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與產品執行標準不一致的,應結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進行調整;
【注】
1) 新發布的《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不再規定出廠檢驗項目,強調的檢測能力。
2) 因大部分審查細則是“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監管時發布的,故針對審查細則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但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或企業標準無此檢驗項目的情形,在總局和市局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將此檢驗項目作為出廠檢驗項目。
其它地方監管的規定,如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印發青島市規模以上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行動方案的通知》規定還要求企業加強對食品安全關鍵項目的出廠檢驗。
【注】不在上述的食品,筆者理解企業可根據該通知規定的企業風險清單自行確定,推薦《常見食品安全風險因子速查手冊》。
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形式
GB14881中9.1規定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也規定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在這里重點強調下:
企業全部依賴委托檢驗的,并不意味企業不再需要具備有關項目的檢驗室和檢測能力,以及根據其項目配備相應的檢驗儀器與試劑。如《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規定包裝飲用水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飲用純凈水)、pH值(飲用純凈水)、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自行檢驗的,并不一定需完全按對應的食品安全標準配備相應的檢驗儀器與試劑,目前允許采用快速檢驗方法,如:
①《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②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明確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問題的通知》(渝食藥監食生產〔2018〕12)中規定白酒生產企業應加強對甲醇指標的出廠檢驗,原則上按標準規定配備氣相色譜儀,確實無能力配備的,也必須配備甲醇快速檢測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總結
3 總之,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承擔其主體責任,在產品標簽標識上可以直接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可以依據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和審查細則以及地方監管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產品出廠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制定內部的出廠檢驗作業指導書,來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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