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日期標示
39.如何理解GB 7718-2011對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生產日期”,該“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含了生產制造、包裝等幾個含義。因此,GB7718-2004中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GB7718-2011中統一標示為“生產日期”。也就是說,“生產日期”在GB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質期可以標示為固定時間段的形式(如保質期6個月),或具體日期的形式(如保質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如根據工藝需要,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的2.4條的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是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識“包裝日期”。
無論何種情況,食品的生產日期應該按照GB7718-2011的2.4條,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
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當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的標注方式時,能夠方便消費者讀取、識別生產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裝食品與小包裝食品的區別。該條款中的包裝體積較大”及“小包裝食品”是對GB 7718-2011中條款4.1.1.7中“見包裝物某部位”情況下操作方式的指導與建議。
40.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4.3.2?是否意味企業此類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與保質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銷售單元只要符合此條款的前提的預包裝食品都可以如此標示?
答:這兩個條款分別考慮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的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標示與否由企業自行決定。
41.本標準附錄C.4保質期可以表達為:“此日期前最佳”與......之前最佳”。請問這兩種表達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質期最后一天?
答: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在這個期限內食用可以保證消費者獲得最佳的食品品質。生產者可以通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采用標簽標示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本問題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42.貯存條件中的“常溫”、“陰涼干燥處”的定義?
答:常溫指未經人為溫度調節的自然溫度;陰涼干燥相對于日曬和不通風、潮濕而言;日曬指直接日曬和貯存環境受日曬影響溫差很大的情況。
43.關于進口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答: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44.保質期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可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45.某些茶葉是否能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茶葉作為一類食品產品,種類繁多,具有其各自特定的品質,茶葉在貯存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利于保持品質的變化。生產者應根據原料來源、加工工藝、流通過程和消費習慣確定適當的期限為保質期。因此未將茶葉納人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關于生產者、經銷者、產地等
46.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標簽上如何標示?采用什么引導詞?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可以是集團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為明確標示的主體,需要有引導詞,引導詞應使用本標準條款4。1。6規定的用語。可以使用生產商、經銷商等不易引起誤解的用語。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
“分裝”也是一種常見的生產形式,包含在該條款界定的范圍內,在標示分裝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時,應按該條款執行。必要時,除“生產者”“經銷者”的信息外,還可標示“分裝商”的信息。
47.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4.1.6.2中的“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答: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目的是為消費者、監管者等需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的其他個體或機構提供生產者的信息以便于盡快定位和聯系。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統一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郵政地址指郵政編碼或郵箱號。
標示地址時應選擇最能確切表達生產者地址信息的內容進行標注,如果選擇標示產地,則應到地市級地域,可以細化至縣級市地域,但不得省略地市級。直轄市的產地可標注到區縣級。若發生實際地址與登記注冊的地址不致的情況,應及時對不一致的地址信息申請變更。當某地的行政區劃發生變更時,相關企業的食品標簽產地變更過渡期的設置應聯系屬地食品監管部門。
48.如何理解“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條所規定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地,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關于執行標準和質量等級
49.標準中的質量(品質)等級的定義是什么?
答:如果某產品執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照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某食品執行的企業標準中未規定質量等級的,不需要標注等級。
50.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是否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是否可以在標簽上標識?
答:鼓勵企業盡快實行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其是否在標簽上標識可由企業自主決定,有文件明確說明的情況除外。
51.對于產品執行國家標準,又執行企業標準時,是否可以同時標示國家標準與企業標準的標準代號?是否可以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答:標示哪個標準的標準代號,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必須保證產品符合標注標準的所有要求。建議盡量不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代號,以免混淆。
52.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等級應如何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首先遵循GB7718-2011中3。8。2條關于中文與外文標簽內容對應的要求;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某一質量等級規定相符合時,可標注該對應質量等級;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不能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任一質量等級規定相匹配時,無須強行標注我國質量等級。
關于標示面積
53.很多產品包裝如一些異形包裝、瓶子罐子之類的可以標注的地方并不多,頂部與底部能否計算在包裝總面積之內?
答:可以標注的地方不多的情況下,頂部與底部可以計算在包裝總面積之內。
54.上下模真空復合的包裝,底膜一般是成型成一個腔后再覆上蓋膜,底膜無法印刷,只有蓋膜能印刷,這樣的包裝,其包裝總面積怎么計算?底膜面積是否要計算在內?
答:只計算蓋膜(不含封邊)的面積。
關于致敏物質
55.精煉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為致敏物質?中國未規定的致敏物質在標簽上標注是否違規?
答:GB 7718-2011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一致,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大豆及大豆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均被納入。GB 7718-2011鼓勵企業自愿標識以提示消費者。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其他問題
56.GB 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條形碼、二維碼是否可以標注?如果可以標注應該遵循哪些規定?
答:可以標注,標注時遵守國家條碼中心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規定。
57.標準問答(修訂版)第二條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為質檢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與GB 7718-2011規定不一致的,以GB 7718-2011為準?
答:以GB 7718-2011為準。
58.“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這里的“相關規定”是否包含GB77182011本身?
答:“相關規定”指其他標準、法規中的規定。
59.藥食同源的物質包裝標簽如何標識?
答:使用藥食同源的物質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預包裝食品時,其標示應符合GB7718-2011規定。
60.食品標簽上常出現“委托加工”、“授權生產”、“監制”、“出品”等字樣,請明確哪些屬于允許標注的內容,哪些不允許?
答:上述標示內容屬于標準未進行規定范疇,提供相應證明依據的可標示。
61.全英文的進口食品標簽是否需要全部覆蓋?
答:不需要,加貼的中文標簽符合GB718-2011要求即可。
62.“合格”兩個字是否為標簽強制要標示的內容?
答:并非強制標示內容。
63.請明確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對食品標簽的檢驗檢測僅是對“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和標示形式的合規性”進行核查,不包括證明標簽標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還是兩者都進行核查?
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制作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并對標簽的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食品標簽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依據上述法規標準要求對標簽標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判斷,或者委托檢驗機構協助對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判斷。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標簽檢驗任務的內容和范圍應由委托其開展檢驗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決定。
文章來源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轉載僅為分享知識,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39.如何理解GB 7718-2011對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規定?
答:《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生產日期”,該“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包含了生產制造、包裝等幾個含義。因此,GB7718-2004中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GB7718-2011中統一標示為“生產日期”。也就是說,“生產日期”在GB7718-2011中擁有更廣的范疇,既包括傳統意義的“制造日期”、“灌裝日期”,也包括將食品置入最終銷售單元的“包裝日期”和食品能夠進入銷售領域的出廠日期。
預包裝食品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質期可以標示為固定時間段的形式(如保質期6個月),或具體日期的形式(如保質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為時間度量的年、月、日分別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業應考慮自然發生的年、月、日時間長度的浮動,并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保質期的標示。
如根據工藝需要,需要經“后熟”等工藝存放后的成品,其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所描述產品的日期。
大包裝產品分裝后,其生產日期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進口食品在國內進行分裝,屬于應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操作。根據GB 7718-2011的2.4條的規定,生產日期應標示為在國內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如果該產品是屬于半成品,則依據企業規定,按照“半成品”進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裝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即,其“生產日期”應標識“包裝日期”。
無論何種情況,食品的生產日期應該按照GB7718-2011的2.4條,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
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如只標示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業可根據進口預包裝食品上標示的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確計算出生產日期并標示在產品標簽上。
當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的標注方式時,能夠方便消費者讀取、識別生產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裝食品與小包裝食品的區別。該條款中的包裝體積較大”及“小包裝食品”是對GB 7718-2011中條款4.1.1.7中“見包裝物某部位”情況下操作方式的指導與建議。
40.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4.3.2?是否意味企業此類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日期與保質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銷售單元只要符合此條款的前提的預包裝食品都可以如此標示?
答:這兩個條款分別考慮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的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標示與否由企業自行決定。
41.本標準附錄C.4保質期可以表達為:“此日期前最佳”與......之前最佳”。請問這兩種表達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質期最后一天?
答: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食品品質的期限。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在這個期限內食用可以保證消費者獲得最佳的食品品質。生產者可以通過科學驗證后確定并采用標簽標示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本問題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質期的最后一天。
42.貯存條件中的“常溫”、“陰涼干燥處”的定義?
答:常溫指未經人為溫度調節的自然溫度;陰涼干燥相對于日曬和不通風、潮濕而言;日曬指直接日曬和貯存環境受日曬影響溫差很大的情況。
43.關于進口食品保質期應如何標示?
答:保質期取決于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條件、包裝材料、儲運過程等多種因素,由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確定,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保證。但進口食品在國內分裝后所形成的最終銷售單元的保質期不應超過原進口食品的保質期。
44.保質期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者可以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可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以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45.某些茶葉是否能免于標示保質期?
答:茶葉作為一類食品產品,種類繁多,具有其各自特定的品質,茶葉在貯存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利于保持品質的變化。生產者應根據原料來源、加工工藝、流通過程和消費習慣確定適當的期限為保質期。因此未將茶葉納人可以免于標示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關于生產者、經銷者、產地等
46.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標簽上如何標示?采用什么引導詞?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可以是集團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為明確標示的主體,需要有引導詞,引導詞應使用本標準條款4。1。6規定的用語。可以使用生產商、經銷商等不易引起誤解的用語。在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時,可以標示“生產者”、“經銷者”、“生產商”、“制造商”等。
“分裝”也是一種常見的生產形式,包含在該條款界定的范圍內,在標示分裝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時,應按該條款執行。必要時,除“生產者”“經銷者”的信息外,還可標示“分裝商”的信息。
47.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4.1.6.2中的“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答: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目的是為消費者、監管者等需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的其他個體或機構提供生產者的信息以便于盡快定位和聯系。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統一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郵政地址指郵政編碼或郵箱號。
標示地址時應選擇最能確切表達生產者地址信息的內容進行標注,如果選擇標示產地,則應到地市級地域,可以細化至縣級市地域,但不得省略地市級。直轄市的產地可標注到區縣級。若發生實際地址與登記注冊的地址不致的情況,應及時對不一致的地址信息申請變更。當某地的行政區劃發生變更時,相關企業的食品標簽產地變更過渡期的設置應聯系屬地食品監管部門。
48.如何理解“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條所規定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地,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關于執行標準和質量等級
49.標準中的質量(品質)等級的定義是什么?
答:如果某產品執行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照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某食品執行的企業標準中未規定質量等級的,不需要標注等級。
50.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是否可以作為產品執行標準是否可以在標簽上標識?
答:鼓勵企業盡快實行已經發布但尚未實施的標準,其是否在標簽上標識可由企業自主決定,有文件明確說明的情況除外。
51.對于產品執行國家標準,又執行企業標準時,是否可以同時標示國家標準與企業標準的標準代號?是否可以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答:標示哪個標準的標準代號,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必須保證產品符合標注標準的所有要求。建議盡量不標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代號,以免混淆。
52.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等級應如何標示?
答: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應首先遵循GB7718-2011中3。8。2條關于中文與外文標簽內容對應的要求;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某一質量等級規定相符合時,可標注該對應質量等級;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質量規格不能與我國已有的該類食品任一質量等級規定相匹配時,無須強行標注我國質量等級。
關于標示面積
53.很多產品包裝如一些異形包裝、瓶子罐子之類的可以標注的地方并不多,頂部與底部能否計算在包裝總面積之內?
答:可以標注的地方不多的情況下,頂部與底部可以計算在包裝總面積之內。
54.上下模真空復合的包裝,底膜一般是成型成一個腔后再覆上蓋膜,底膜無法印刷,只有蓋膜能印刷,這樣的包裝,其包裝總面積怎么計算?底膜面積是否要計算在內?
答:只計算蓋膜(不含封邊)的面積。
關于致敏物質
55.精煉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為致敏物質?中國未規定的致敏物質在標簽上標注是否違規?
答:GB 7718-2011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一致,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大豆及大豆制品、花生及花生制品均被納入。GB 7718-2011鼓勵企業自愿標識以提示消費者。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其他問題
56.GB 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應同時執行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規定。條形碼、二維碼是否可以標注?如果可以標注應該遵循哪些規定?
答:可以標注,標注時遵守國家條碼中心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規定。
57.標準問答(修訂版)第二條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為質檢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與GB 7718-2011規定不一致的,以GB 7718-2011為準?
答:以GB 7718-2011為準。
58.“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這里的“相關規定”是否包含GB77182011本身?
答:“相關規定”指其他標準、法規中的規定。
59.藥食同源的物質包裝標簽如何標識?
答:使用藥食同源的物質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預包裝食品時,其標示應符合GB7718-2011規定。
60.食品標簽上常出現“委托加工”、“授權生產”、“監制”、“出品”等字樣,請明確哪些屬于允許標注的內容,哪些不允許?
答:上述標示內容屬于標準未進行規定范疇,提供相應證明依據的可標示。
61.全英文的進口食品標簽是否需要全部覆蓋?
答:不需要,加貼的中文標簽符合GB718-2011要求即可。
62.“合格”兩個字是否為標簽強制要標示的內容?
答:并非強制標示內容。
63.請明確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對食品標簽的檢驗檢測僅是對“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和標示形式的合規性”進行核查,不包括證明標簽標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還是兩者都進行核查?
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制作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并對標簽的合法性承擔主體責任。食品標簽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依據上述法規標準要求對標簽標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判斷,或者委托檢驗機構協助對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判斷。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標簽檢驗任務的內容和范圍應由委托其開展檢驗工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決定。
文章來源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轉載僅為分享知識,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