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新看點?
生產許可條件審查方面
1.進一步明確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條件,要求應當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相應生產工藝所需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不得使用已經符合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復合配料作為原料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奶源管控方面
1.進一步嚴格原料管控要求。要求企業具有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生牛乳(包括基粉用生牛乳)或牛乳粉應全部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的自建奶源基地,生羊乳(包括基粉用生牛乳)或羊乳粉應全部來自企業全資或控股的自建奶源基地或與企業簽訂生羊乳供給合同、企業能夠采取派員監管、定期對養殖情況進行審核,確保生羊乳質量安全可控的自控奶源基地。
2.要求生乳運輸過程溫度控制在0-6℃,貯存溫度不超過6℃,貯存時間不超過24h。生乳中農藥,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標須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要求的規定,應進行監測和安全性評估。
細化追溯要求
進一步細化追溯要求。要求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到嬰幼兒配方乳粉從原料到產品的物流與信息流的同步,確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實現質量安全信息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及時召回、原因可盡快查清。
嚴格設備要求
進一步嚴格設備要求。對濕法工藝中噴霧干燥設備參數提高一倍,通過淘汰老舊設備,進一步提升質量安全。
審查細則對儲奶設備、凈乳設備、巴氏殺菌設備、全自動CIP清洗設備、均質設備、噴霧干燥設備、混合設備(干法生產)均做出了明確要求。
風險信息收集處置制度要求
進一步建立風險信息收集處置制度的要求。要求企業應主動收集相關部門發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原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建立風險收集和處置記錄。應充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制定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質的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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