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4年第42期(總第486期)通告,檢出19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有11批次不合格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質量指標與標簽標示值不符。 7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 7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問題,分別為博昌農貿市場王家園食品攤點銷售的豇豆,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美團網全全鮮菜(華貫路店)(經營者為青島市高新區劉明艷生鮮店(個體工商戶))在美團網(手機App)上銷售的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陽谷縣僑潤辦事處黃山路賀賀副食超市銷售的香蕉,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山東梅開巖笑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黃瓜,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滕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銷售的山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青島市黃島區錢塘江路攤點群4號翟磊銷售的姜,吡蟲啉和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棲霞市宗萍餐飲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草魚(淡水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噻蟲胺屬新煙堿類殺蟲劑,具有內吸性、觸殺和胃毒作用,對姜蛆、蚜蟲、斑潛蠅等有較好防效。少量的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噻蟲胺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噻蟲胺在根莖類蔬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2mg/kg,在豆類蔬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1mg/kg。 噻蟲嗪是煙堿類殺蟲劑,具有胃毒、觸殺和內吸作用。少量的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噻蟲嗪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噻蟲嗪在瓜類蔬菜(節瓜、苦瓜、絲瓜、冬瓜、南瓜除外)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5mg/kg。 咪鮮胺是一種廣譜高效殺菌劑,少量的農藥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咪鮮胺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在山藥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3mg/kg。 吡蟲啉屬內吸性新煙堿類殺蟲劑,具有觸殺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吡蟲啉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吡蟲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在根莖類蔬菜(胡蘿卜除外)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5mg/kg。 恩諾沙星屬第三代喹諾酮類藥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用于治療動物的皮膚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動物專屬用藥。長期食用恩諾沙星殘留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恩諾沙星在魚的皮和肉中最大殘留限量值為100μg/kg。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問題,分別為冠縣煙莊汝謙超市銷售的標稱為大名縣雙惠食品廠生產的純芝麻醬(生產日期/批號:2024/4/19,規格型號:350克/瓶),酸值(以脂肪計)(以KOH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濟南市章丘區文祖大眾水產店銷售的標稱為諸城欣通森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任丘市坤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豬肉片(調理)(生產日期/批號:2024/1/25,規格型號:415克/盒),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沂水縣玉成糕點房加工的桃酥,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過氧化值是油脂酸敗的早期指標,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過氧化值超標的食品一般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但長期食用過氧化值嚴重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 19295—2021)中規定,速凍調制食品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的最大限量值為0.25g/100g。《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中規定,糕點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的最大限量值為0.25g/100g。 酸價,又稱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敗程度。酸價超標會導致食品有哈喇等異味。長期攝入酸價超標的食品會對健康有一定影響。《芝麻醬》(LS/T 3220—2017)中規定,芝麻醬中酸值(以脂肪計)(以KOH計)的最大限量值為3.0mg/g。 此外,還有1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與標簽標示值不符的問題,為鄒城市家家匯超市銷售的標稱為蒙陰百年窖池酒業有限公司委托蒙陰縣老酒坊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瓜干酒)(生產日期/批號:2022/3/12,規格型號:500ml/瓶,45%vol),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時,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酒精度是酒類產品的一個重要理化指標,含量水平主要反映產品品質。《濃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中規定,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簽標示值允許差為±1.0%vol。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生產經營者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控制風險,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產品已按要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