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我們特地編寫了本系列宣傳內容,希望能夠幫助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辦法》,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和市場秩序。
商場、超市、便利店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里擺放著各種各樣的食用農產品,從蔬菜水果,到五谷雜糧,再到各種肉類、魚類、蛋類等,這些都是我們日常飲食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銷售食用農產品需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安全和質量。
那么,什么是食用農產品?哪些屬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呢?
一、什么是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辦法》第四十九條)
“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未經加工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初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初加工產品,區別于經過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認其原有形態的“食品”或“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
魚干、菜干、果干等“干貨”若僅經過簡單晾曬,未經過其他加工工藝,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
二、哪些屬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
《辦法》第二條規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2023年12月1日,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希望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積極響應并嚴格遵守《辦法》規定,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讓我們共同營造安全、健康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環境。
81號令來了!帶有泥沙的蔬菜水果是否屬于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規定之二
編者按: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我們特地編寫了本系列宣傳內容,希望能夠幫助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辦法》,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和市場秩序。
銷售者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合格,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禁止銷售。
一、哪些屬于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可挑選的蔬菜水果帶泥帶沙不屬于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可揀選的果蔬類食用農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萎,以及可揀選的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銷售的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國家對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做出了明確規定。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認真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等主體責任,讓我們共同維護食品市場的健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