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4年第4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檢出不合格食品22批次,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 2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標 2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標,分別為臺州市上馬菜市場吳中平攤位銷售的年糕,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臺州市路橋區高筋面店銷售的年糕條,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脫氫乙酸作為食品添加劑,廣泛用作防腐劑,對霉菌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在糧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長期大量食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超標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一定影響。 苯甲酸及其鈉鹽是食品工業中常見的防腐保鮮劑,對霉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規定,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在糧食加工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鈉鹽的安全性較高,少量苯甲酸對人體無毒害,可隨尿液排出體外,在人體內不會蓄積。 19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 19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超標,分別為慈溪市勝山楊雪如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青菜,啶蟲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杭州富陽城東綜合市場劍君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寧波市鎮海區蛟川煉化后施市場李天津蔬菜攤銷售的長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義烏市江東街道九聯綜合市場姚義有攤位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金華市四牌樓市場胡春根攤位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溫州溫永商貿易有限公司永嘉第十一分公司銷售的綠長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寧波市鎮海區全家精彩生活超市銷售的香蕉,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龍港市莜購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生姜,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永嘉縣朋聯夢世代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長豆角,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舟山市新城刑偉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長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岱山易買多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長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德清武康街道振強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玉環市楚門鎮中山村(中山菜市場內)馮家淦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麗水市蓮都區鮮品匯生活超市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路橋區蓬街鎮蓬街居農貿市場內應仙華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余姚市楊麗蔬菜批發部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紹興上虞百官街道錢正家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衢州市衢江區裕紅水產品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龍港市益尚超市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恩諾沙星屬于氟喹諾酮類藥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用于治療動物的皮膚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動物專屬用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養殖戶允許使用恩諾沙星,養殖黃鱔、鳊魚、牛蛙中恩諾沙星最高殘留限量為100μg/kg,攝入恩諾沙星超標的食品,可能引起頭暈、頭痛、睡眠不良、胃腸道不適等癥狀。 噻蟲胺是煙堿類殺蟲劑,具有觸殺、胃毒作用,具有根內吸活性和層 間傳導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生姜中噻蟲胺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2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會導致噻蟲胺的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噻蟲胺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也有一定影響。 滅蠅胺又名環丙氨嗪,為一種新型高效、低毒、含氮雜環類殺蟲劑,是目前雙翅目昆蟲病蟲害防治效果較好的生態農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豇豆中滅蠅胺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5mg/kg。豇豆中滅蠅胺超標的原因,可能是菜農對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不了解,從而違規使用或濫用農藥。 吡蟲啉是內吸性殺蟲劑,可層間傳導,具有觸殺和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香蕉中吡蟲啉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會導致吡蟲啉的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吡蟲啉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也有一定影響。 此外,還有1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為紹興市上虞區百官街道清妍飲用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余姚市康怡純凈水廠生產的千島清源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