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食用農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問:
《食品安全法》中說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來鑒定一個食品是不是食用農產品呢?有沒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規定呢?或者是具體而詳細的標準范本呢?
答:
關于“如何區分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有沒有正式文件規定或者具體的標準”的留言收悉。現答復如下:《食品安全法》第2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同時規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該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明確了適用于該辦法的食用農產品的界定范圍,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回復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總局“三定”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問:
總局“三定”方案中與農業農村部的職責分工中有一句話:“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督管理。這句話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否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答:
經商食品生產司,總局“三定”方案中的“生產加工企業”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加工企業”。
回復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行紀人是否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問:
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這么一種經營形式,委托人委托行紀人收購蔬菜,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進入批發市場賣菜的農民手中收購蔬菜,然后交付委托人。市場監管部門能否抽檢行紀人收購的蔬菜?如抽檢不合格,能否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處罰行紀人?
答: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