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是否可以抽樣檢驗留言日期:2021-09-18
您好,總局領導,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11月30日印發《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現場抽樣時,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我想咨詢的是沒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可以抽樣檢驗?
回復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抽樣檢驗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國市監食檢發〔2020〕18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就抽樣過程是否規范等問題,需結合具體情況綜合判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可按第三十七條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1-09-18
您好,總局領導,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11月30日印發《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現場抽樣時,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我想咨詢的是沒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可以抽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