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
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有效落實食品安全抽檢責任,充分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復檢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結論有異議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復檢備份樣品進行復核檢驗的行為。
本規范所稱異議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異議核查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海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復檢和異議工作。
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以及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復檢和異議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各市、縣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復檢和異議工作,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市場監管局辦理。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復檢、異議申請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處理情況,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不得拒絕、逃避。
在復檢和異議期間,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食品生產經營者δ主動履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時,或者為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以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調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樣檢驗,查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章 復檢工作
第六條 不合格食品復檢流程為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受理、確定復檢機構、移交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并提交復檢報告、通知復檢申請人及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填報和審核等環節,具體步驟見復檢實施流程圖。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復檢申請,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逾期δ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 復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詳見附件):
(1)復檢申請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3)復檢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4)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5)申請人員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¼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十一條 初檢機構應當自復檢機構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對于無法協商確定的、可以由受理復檢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不得由復檢申請人遞送。
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¼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并做好樣品接收記¼。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可以拒絕接收復檢樣品,復檢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初檢機構作出情況說明的,初檢機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復檢機構逾期不報告的,承擔相關責任。
初檢機構應當保證復檢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
如發現存在調換樣品或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等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單λ、責任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實施復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檢機構可以派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復檢機構對觀察復檢實施過程的請求不予安排或者配合的,初檢機構可以向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復檢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委托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十三條 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δ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允許,不得將復檢結論提前告知申請人或第三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復檢申請人應當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費用。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 異議工作
第十五條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依法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δ提出或者δ按要求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δ提出異議的或者δ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異議申請,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異議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詳見附件):
(1)異議處理申請書;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過程異議不提供);
(3)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4)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5)與異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6)申請人員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七條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異議審核需要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的,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以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經本單λ負責人批準,審核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異議核查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將異議處理申請受理情況及審核結論,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對于真實性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樣品真實性有關情況,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反饋核查情況。反饋情況中證據證明材料需完整、清晰、閉合、可追溯。對于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成核查的,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書面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說明情況。涉及多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協同查辦的,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把控核查時效與證據證明完整性,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核查實際情況,及時組織會議并督辦異議核查工作。
申請人提出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異議的,應當同時提交采用初檢檢驗方法、初檢檢驗標準可能導致檢驗結論誤判的證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部門、風險會商、專家意見等,做出異議處理結論。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條 被抽樣單λ或被抽樣品的生產者可申請復檢和異議。被抽樣單λ和被抽樣品的生產者不一致時,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關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需雙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對于進口食品,被抽樣單λ或境內代理商、經銷商等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多方協商統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的復檢和異議申請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提出。
申請人僅提出異議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審核結論后,不再受理申請人其他的異議申請事項。
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同時提出復檢和異議申請的,或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多個異議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就申請事項進行審定,如確有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一并受理。
第二十二條 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交費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先行向復檢機構交納復檢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復檢。
申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前或異議審核結論作出前及復檢機構開始復檢樣品前自愿撤回復檢和異議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受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撤回。復檢開始后申請撤回的,復檢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復檢申請和異議申請以書面申請為主。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確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紙質材料寄送)。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復檢和異議工作,應及時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及時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上登記異議事項、填報異議申請信息及審核相關情況,方便負責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跟蹤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停止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檢任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確定的復檢機構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絕承擔復檢任務:
(一)工作繁重、人員不足;
(二)檢測方法不擅長;
(三)儀器設備損壞,且無法提供合理合法證據;
(四)其他不正當理由。
第二十六條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和異議被認可的,初檢機構應分析原因,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就此開展專項調查。
第二十七條 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自己的異議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抽樣單λ和初檢機構應當對抽樣過程、檢驗過程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各方應當對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據相關法規處罰。初檢機構調換樣品、α造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規范制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評價性抽檢不合格食品復檢和異議工作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范關于工作時限有關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至二百零四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復檢實施流程圖
2.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申請書格式
3.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異議處理申請書格式
4.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格式
5.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異議)不予申請受理通知書格式
6.復檢委托函(承檢機構)
7.授權委托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