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廣東省一家環境檢測公司,接受企業日常廢水、廢氣等年度檢測委托,由于業務繁忙,想咨詢一下是否可以采測分離,即采樣工作由一家檢測機構完成,實驗室分析由另一家檢測機構完成,是否可行?有沒有政策支持?要注意什么問題?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描述,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十五條,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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