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局抽樣檢查面包,憑什么不付錢就帶走?”河北滄州,市監局抽樣檢查老張的面包后,以不合格為由,對老張罰款6.5萬元,老張不服,認為對方是天價罰款,遂一紙訴狀將市監局告到法院。老張經營了一家食品公司,主要生產面包,每次加工前,老張都會對食品添加劑等成分精確把控,唯恐自己生產的面包不合格,老張的行為也得到了市監局的認可,之前抽檢樣品從未有過不合格。 就在老張自信滿滿的時候,某日,老張被告知其于5月17日生產的豆丁面包不合格,其中脫氫乙酸項目超標0.148g。 經查詢,該批產品生產56箱,規格是290g/袋×12袋/箱,成本價是36元/箱,銷售價是43.2元/箱,貨值金額是2419.2元。 雖然老張極力解釋,56箱面包全部統一賣給一家超市,已全部收回,并未流向市場,但市監局依舊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對老張罰款6.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403.2元,同時收走了老張的全部面包。 老張認為,自己是用小計量的秤精確測量過的,不可能超標,為此,老張提出復檢申請,卻被市監局以產品已過保質期為由不予受理。 老張又查看了一遍抽檢照片,發現抽檢單與抽檢樣品封條上的抽樣人簽字字體明顯不一致,再次向市監局提出異議申請,市監局以簽字字體不影響違法事實的成立為由,再次不予受理。
老張認為,首先,自己的出入庫及銷售過程嚴格規范、產品合格,反觀市監局在抽樣程序及結果存在嚴重瑕疵的情況下,仍向自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應予撤銷。 其次,市監局抽檢的樣品并未支付樣品費用,造成自己經濟損失,因此,市監局應當返還抽檢面包的費用。故此,老張將市監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評評理。 法庭上,老張的陳述有理有據,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老張原告出具了配料記錄、脫氫乙酸鈉的供應廠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 對于老張的指控,市監局卻有不一樣的說法,市監局認為: 首先,《食品安全法》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就本案而言,老張的面包中脫氫乙酸項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法事實清楚,市監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處罰結果正確。 其次,并非無故不受理老張的訴求,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抽樣產品確實不屬于復檢范圍。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以及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不予復檢。 具體到本案,被抽樣產品常溫下保質期為4月-9月10天,10月-3月15天,老張提出復檢時,復檢備份樣品已超過保質期。因此,根據本案抽樣產品的特點,不屬于復檢范圍。 另外,抽檢單與抽檢樣品封條上的抽樣人簽字字樣是否一致,不影響檢驗結果的效力。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現場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意思就是說,簽字或蓋章均符合法律規定,而非“簽字并蓋章”才符合法律規定,而本次抽檢中,抽檢單、封條上均加蓋了公章,已符合生效條件,因此,檢驗報告的結果是有效的。 根據以上事實、法律,懇請法院認真審理,依法駁回老張的訴訟請求。 食品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民眾身體健康,國家出臺法律法規對違反食品安全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符合廣大民眾的意愿,但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時亦應依法依規進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第一,市監局委托的質檢院作出的檢驗報告結果與另一質檢院出具的檢測報告對老張的豆丁面包中脫氫乙酸檢測結果相反。 雖然兩次檢測的產品不是同一批次,但市監局在沒有新的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采信其委托的質檢院的檢驗結果認定老張生產的面包不合格,對其進行處罰,事實證據不足。 第二,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質檢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為復印件,復印件沒有與原件核對,并不能確認該證據準確無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后一點也是最重要一點,《食品安全法》規定,市監局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就本案而言,市監局不能提交其購買樣品和支付費用的證據,系抽樣過程違法。 綜上,法院認為,市監局作出的對老張的行政處罰行為認定違法,事實證據不足,辦案程序不合法,應予撤銷。 故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撤銷了市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市監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