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在監督抽檢的時候,如果被抽檢單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食品。但并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那是否可以在該單位進行監督抽檢?
您好,答復如下: 一、根據《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第二條,現場抽樣時,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真實合法來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二、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