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術語和定義
1.實驗室廢棄物 laboratory waste
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各種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和傳染性,并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危害的所有廢棄物。包括:化學品空容器;過期與報廢化學品;研究、試驗等產生的化學廢棄物;沾染化學品的實驗器皿、耗材等廢棄物;過期的樣品等。
2.危險實驗室廢棄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實驗室廢棄物。
3.實驗室廢棄物預處理 waste pretreatment
通過一系列的物理、化學、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廢物轉化為適于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物的過程,其目標是實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
4.實驗室廢棄物處理 waste disposal
將預處理后的殘余實驗室廢棄物經焚燒、固化、罐藏等技術處理后的安全排放過程。
5.化學相容性 chemical compatible
實驗室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兩種以上實驗室廢棄物混合時,不應發生下列效應: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造成容器材質劣化。
6.實驗室廢棄物貯存 waste storage
指實驗室廢棄物再利用成者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實驗室廢棄物產生者將實驗室廢棄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二、實驗室廢棄物的分類方法
1.垃圾、惰性化學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無毒、無放射性,無腐蝕性的固體。
2.弱酸廢液及其相關化合物(質量分數<10%)
3.弱堿廢液及其相關化合物(質量分數<10%)
4.濃酸廢液及其相關化合物
5.濃堿廢液及其相關化合物
6.易燃的(燃點<60℃)不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及其相關化合物
7.易燃的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及其化合物
8.難燃的不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及其化合物
9.難燃的含鹵素的有機溶劑及其化合物
10.不可經稀釋后排入下水道中的有機碳含量(TOD)≥10%的易燃物質
11.有機酸
12.有機堿
13.無機氧化物、過氧化物
14.有機氧化物、過氧化物
15.有毒重金屬
16.毒藥、除草劑、殺蟲劑、致癌物質
17.還原劑廢液及其化合物
18.發火物質
19.與水作用的物質
20.氰化物、硫化物、氨廢液
21.爆炸物
22.放射物
23.傳染物
24.醫療廢棄物
25來源或性質不確定的水溶性實驗室廢棄物
26.來源或性質不確定的非水溶性實驗室度棄物
27.空容器
28.石棉、含石棉的實驗室廢棄物
29.被污染的實驗室器皿和垃圾
30.多氯聯苯(PCBs)
三、預處理和回收方法
1.回收再利用( recovery,re-use)
實驗中產生的大量有機廢液可以采用蒸餾法進行回收,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可重復使用;一些貴重金屬可以采用沉淀法、結晶法、吸附法、離子交換法等方法進行回收;實驗中的冷卻水可以冷卻后重新使用。
2.稀釋法( dilution)
實驗室廢棄物如某些重金屬、可溶于水的易燃有機劑等,可以做適當稀釋后直接排入下水道,具體要求按CB8978執行。
3.中和法( neutralization)
強酸類和強堿類實驗室廢棄物可小心的中和到適當pH后直接排放,若中和后的廢液中含有其他有害物質需要做進一步處理。
4.氧化法( oxidation)
硫化物、氰化物、醛類、硫醇和酚類等化合物可以被氧化為低毒和低臭化合物。
5.還原法( reduction)
氧化物、過氧化物、許多有機藥品和重金屬溶液可以被還原成低毒物質,含六價鉻的廢液可以被酸性亞硫酸鹽、硫酸亞鐵等還原劑還原為三價鉻,廢液中的汞、鉛和銀還原后,可以沉淀過濾出來。有機鉛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方法去除。將處理后的濃縮液收集后裝入容器,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四、處理方法
1.垃圾箱( containerization)
對于適合公共衛生垃圾場處理,且不會對處理人產生危害的惰性固體垃圾,可直接丟入垃圾箱,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2.下水道排放( disposal to the sewer system)
經上述預處理方法處理后安全無害的實驗室廢棄物,符合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排放要求,可直接通過下水道排放。
3.焚燒、溶劑回收( ( incineration, solvent recovery)
對不含固體、腐蝕性或可能起化學反應物質的廢有機溶劑應分類,收集,也可混入燃料后在鍋爐房或發電站進行燃燒處理。
4.實驗室包裝( lab pack)
將少量的液體或固體實驗室廢棄物按照毒藥、氧化劑、易燃物、腐蝕性的酸和腐蝕性的堿進行分類,然后用雙層的密封罐收集,送往指定的安全場所或特定的垃圾場處理。
5.固化(solidification)
在帶有內襯且上端開口的金屬罐中,對經過適當預處理后的液體實驗室廢棄物添加相容的固化劑(如蛭石、硅藻土或泥土等)。采用固化處理的容器要仔細密封,并做適當標識。
6.廢物變換( waste exchange)
某一實驗室不需要的藥劑或廢液對于其他實驗室并非完全無用,在有效的信息交換及確定分類原則下,可交換再利用。
五、實驗室廢棄物處理
1.一般要求
①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前應充分了實驗室充的來源、主要組成、化合物性質、并對可能產生的有毒氣體、發熱、噴濺及爆炸等危險有所警惕。
②處理實驗室廢棄物應盡量選用無害或易于處理的藥品,防止二次污染。如用漂白粉處理含氰廢水,用生石灰處理某些酸液等,還應盡量采用“以廢治廢”的方法,如利用廢酸液處理廢堿液。
③分離實驗中產生的廢渣,沾有有害物質的濾紙、稱量紙、廢活性炭、藥棉及塑料容器等,進行單獨處理,以減少廢液的處理量。
④用量較大的有機試劑,原則上要進行回收利用。
⑤過期的實驗藥品應請廠商回收,不得并入廢液處理。
⑥對無法自行妥善處理的實驗室廢棄物應委托相關法律法規認可的專業處理機構處理。
⑦處理實驗室廢棄物時,應對處理人、處理數量、處理方式、處理時間等相關信息進行詳細記錄。
2.固體實驗室廢棄物、液體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
分類實驗室廢棄物的預處理方法和處理方法參見附錄A,含氰化物的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參照GB12502執行。
3.廢氣的處理
實驗室產生的少量廢氣ー般以通過通風裝置直接排至室外。氯化氫、硫化氫等酸性氣體,應用堿液吸收,如濃度很低則可以通過抽風設備排放到室外。毒性大的氣體可以參考工業廢氣處理辦法,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方法處理后排放、廢棄排放標準應符合GB14554和GB16297的相關要求。
4.特殊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
①爆炸性實驗室廢棄物,例如金屬鈉、苦味酸、金屬疊氮物、有機疊氮化物、有機過氧化物等,應交由消防隊或警察局處置。
②放射性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置取決于放射水平、廢棄物種類、同位素的放射性質。低濃度的實驗室放射性廢棄物可以用水和足夠的惰性材料將其稀釋到允許的濃度后進行排放。高濃度的放射性實驗室廢棄物沉淀后,過濾收集,進一步處理。
③傳染性實驗室廢物成醫療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參照《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進行。
④含多氯聯苯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參照GB13015執行。
⑤未知來源和性質的水溶性實驗室廢棄物,根據其放射性、水溶性、pH、可燃性、氰化物含量、硫化物含量和反應能力等信息,綜合判定該實驗室廢棄物的分類、預處取和處理方法。
⑥未知來源和性質的難溶性實驗室廢棄物,根據其可燃性(燃點)、有機鹵化物含量、PCB含量,總固體含量和灰分等信息,綜合判定該實驗室廢棄物的分類、預處理和處理方法。
⑦含原物質殘余量小于3%的空容器可當作惰性垃圾處理,如果殘留物含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其處理方法須滿足《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相關要求。建議所有的容器在處理前應進行清洗,其清洗液按第4章進行分類,處理
⑧石棉或含石棉的實驗室廢棄物應淋濕后裝人防漏的密封容器,容器上應作醒目標示“小心,含有石棉,嚴禁開啟或損壞容器,吸入石棉有害健康”。其處理要在官方指定場所。
⑨被污染的器皿和垃圾如果不能被回收、清潔或作它用,只能按照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如果該類廢棄物被列為危險實驗室廢棄物,則按照危險實驗室廢棄物處理。
六、實驗室化學廢棄物的分類收集
1.實驗室廢棄物應依不同性質進行分類收集,不具相容性(參見附錄B)的實驗廢棄物應分別收集儲存,其中實驗室廢棄物的分類則依第4章進行分類收集。
2.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棄物由檢測人員根據廢棄物類別分類,分別倒于實驗室指定的儲存容器內收集。
3.易燃、易爆、劇毒等化學物品在使用中及使用后的廢渣、廢液由實驗操作人員及時妥善處理、分類后才能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亂放亂丟。
4.實驗使用后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保存液,一次性醫療用品及一次性的器械都應經有效消毒后放置指定的容器內。
七、實驗室廢棄物的包裝
1.容器的準備
①實驗室廢棄物應裝在設計及構造適當的容器內,如不銹鋼、塑料桶和玻璃瓶。塑料容器材質可選擇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高密度聚乙烯(HDPE)或其他近似的材質。
②容器(包括封蓋)上任何直接與實驗室廢棄物接觸的部分,不能與裝載物發生反應而產生危險產品或減弱容器的堅固性。必要時,容器及其封蓋加上內襯墊、涂層或予以處理,容器或襯墊材質的選擇參照附錄C。
③所有裝載實驗室廢棄物的容器應密封完好,表面清潔,標識清斷。
2.標簽
①標簽的樣式和尺寸參見附錄D所示,標簽上應提供下列說明:實驗室廢物名稱、類別、危險情況、安全措施、實驗室廢棄物產生單位、地址、電話及日期等信息。如果實驗室廢棄物含多種化學品時,一般只列出主要成分。常見實驗室廢物種類標志、危險分類、安全用語等信息參照GB18597執行。
②所有盛裝實驗室廢棄物的容器都應貼上標簽,標簽應牢固貼在容器的適當位置,清晰易讀。實驗室廢棄物產生者若使用舊的或經修復的容器,應確保容器上的舊標簽全部被去除。
八、實驗室廢棄物的貯存
1.貯存場所應能保護廢棄物抵御自然外力及人為因素的破壞,并在明顯處設置警示牌。
2.遠高熱源,特殊實驗室廢棄物如高溫易爆或易腐敗的實驗室廢棄物應在低溫下貯存。
3.混合后有可能產生危險后果的不同類別或不同來源的實驗室廢棄物,切勿裝載在同一容器內,不能相混合的實驗室廢棄物見附錄E。
4.容器裝載液體廢物時,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應保留10cm空位,以確保容器內的液體實驗室廢物在正常的處理、存放及運輸時,不因溫度或其他物理狀況轉變而膨脹,造成容器泄漏或永久變形。
5.實驗室廢棄物需要分類貯存,不相容的廢棄物不得混合貯存,且實驗室廢棄物容器上應加貼標簽。
6.保持通風良好,不得有散逸、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等情形。
7.貯存容器應保持良好情況,如有嚴重生銹、損毀或泄漏應立即更換。為防止儲存容器泄面,實驗廢液的儲存容器需置于不銹鋼盛盤內,盛盤容積至少應為儲存量的1.1倍。
8.實驗室廢棄物的貯存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9.危險實驗室棄物的貯存設施、設計、運行、安全防護和監測等參照GB18537執行。
九、安全措施
1.安全措施
①處理實驗室廢棄物時,應配備專用的防濺眼罩、手套和工作服。
②應在通風柜內傾倒會釋放出煙和蒸汽的廢液,每次傾倒廢棄物之后立刻蓋緊容器。
③在特殊情況下于通風柜外處理廢棄物時,操作人員必須帶上具有過濾功能的防毒面具。
2.緊急程序
實驗室廢棄物產生者需要制備書面的應急程序,以應對在處理、收集及存放實驗室廢棄物時發生的溢出、泄露、火災等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