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1
問:哪些危險廢物不得填埋?
答:根據《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9)6.1條款規定不得填埋的廢物有:a) 醫療廢物;b) 與襯層具有不相容性反應的廢物;c) 液態廢物。
No.52
問:按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9)中6.2條約定,水溶性鹽總量小于10%的廢物可以進入柔性填埋場。那么,能否通過將高鹽度的廢物與低鹽度的廢物進行混合至鹽總量小于10%后入場填埋?
答:不允許。首先,填埋場的危險廢物預處理工藝一般為固化穩定化,一般不會包括不同廢物的混合過程(該過程容易出現二次污染問題和安全問題);其次,標準中雖然未特別明確水溶性鹽總量小于10%的廢物的具體指代對象,但是應從嚴理解為描述的是某具體批次的危險廢物,而非幾個批次危險廢物的平均值。
No.53
問:廢棄生物質制備成燃料棒、燃料顆粒屬于固體廢物利用嗎?
答:屬于,根據新《固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No.54
問:垃圾焚燒飛灰與爐渣的差異性?
答:爐渣當然也有環境危害性,但是相對飛灰要小。
(1)污染物含量較少
前面說過飛灰在廢氣煙道中,本身就會富集氣態中的污染物。同時,隨著溫度從爐膛中降低,煙氣中二噁英存在再次合成的現象(尤其是250-400度這個溫度區間)。而上述兩個問題對爐渣而言是不存在的(爐渣直接排出且比表面小不會出現富集氣體污染物的問題,同時爐渣產生環境是高溫,二惡英會充分降解);
(2)穩定性好
可以不嚴謹的近似理解為:爐渣的形成環境有點像飛灰的一種無害化處置過程(高溫熔融固化)。當然,兩者的溫度區間不同,但是在爐膛內800度左右的高溫下,爐渣的環境穩定性一般要好于飛灰。
No.55
問:飛灰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時,需要重點關注什么?
答:1.飛灰經過預處理后才有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前提條件。2.飛灰處理后必須要同時滿足:含水率小于30%、二噁英(或等效毒性量)低于3μg/kg、HJ/T300浸出方法下的污染物濃度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表1限值。3.飛灰處理后的飛灰產物需要設置專區填埋。4.進入填埋區的飛灰處理產物應密封或者成型化。
在檢查過程中,飛灰處理和處置設施所有者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相關環境管理工作。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涉及飛灰填埋的填埋場應建立管理臺賬,內容包括每批飛灰的來源、數量、種類,處理處置方式、時間、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飛灰進料量、各種添加劑的使用量、監測結果、不合格飛灰處理產物的再次處理情況記錄,飛灰處理產物流向、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和運輸人員信息,事故等特殊情況的處理等。
需要重點關注生活垃圾填埋場內是否設置了飛灰填埋專區、飛灰是否進行了預處理(查看相關設備運行情況和藥劑投加情況)、預處理效果是否有相應充足的檢測支撐材料(比如浸出檢出材料、預處理后二噁英含量檢測材料)不同來源飛灰至少都要開展過此入場符合性檢測。同時最后,飛灰處理產物中重金屬浸出濃度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 1 次,飛灰處理產物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 6 個月1次。
No.56
問: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能否直接投加到水泥熟料當中進行處置?
答:不允許未經任何處理的飛灰直接投加到水泥熟料當中。只有經過處理后的飛灰處理產物,且同時滿足《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6.2款所有條件時,才可將飛灰處理產物投到水泥熟料當中進行處置。最后,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有關要求開展熟料檢測。
No.57
問:固廢或危險廢物焚燒的熱灼減率指標重要嗎?相關企業需要多久檢測一次?
答:該指標非常重要,反映了高溫焚燒過程對固體廢物的焚毀、減量效果。當處置企業為了加大處置量和降低運行成本時,熱灼減率就有可能超過5%。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周至少1次。現場檢測人員應關注焚燒處置企業對該指標的檢測情況。
No.58
問: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對水泥窯產能的基本要求是?
答:設計熟料生產規模≥2000 噸/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窯。
No.59
問:哪些危險廢物不允許從水泥窯的生料磨進料?
答:根據《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作為替代混合材向水泥磨投加的危險廢物應為不含有機物(有機質含量小于0.5%,二噁英含量小于10ng TEQ/kg,其他特征有機物含量不大于水泥熟料中相應的有機物含量)和氰化物(CN-含量小于0.01 mg/kg)的固態廢物,并確保水泥產品滿足水泥相關質量標準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 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表1中規定的“單位質量水泥的重金 屬最大允許投加量”限值。通俗的講即含有機物、低熔點金屬的廢物不應在生料磨處投加。
No.60
問:哪些危險廢物不應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
答:下列固體廢物不應入窯進行協同處置:a) 放射性廢物;b) 具有傳染性、爆炸性及反應性廢物;c) 未經拆解的廢電池、廢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d) 含錄的溫度計、血壓計、熒光燈管和開關;e) 有鈣蠟燒工藝生產銘鹽過程中產生的錯渣;f) 石棉類廢物;g) 未知特性和未經鑒定的固體廢物。
No.61
問: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熟料需要進行哪些關鍵檢測?
答:分為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mg/kg)和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兩大方面指標(mg/L),檢測的重金屬指標為砷、鉛、鎘、鉻、銅、鎳、鋅、錳。具體的含量限值和可浸出含量限值見《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
No.62
問:廢塑料桶綜合利用項目的環境管理核心關注點有哪些?
答:1.廢桶殘液貯存場所及建設條件是否滿足危廢貯存標準,殘液倒出過程是否配備了廢氣收集裝置;2.廢桶泄露物料是否有貯存容器、應急池;3.廢桶倉庫整體設計是否達到“三防”要求;4.倉庫無組織廢氣是否有效收集,廢氣處置工藝是否滿足環評要求;5.清洗廢水的產生污泥是否參照危廢管理;6.清洗液使用方式和消耗量的合理性;7.設備產生的殘渣是否參照危廢管理;8.干化破碎設備應有粉塵收集環節,粉塵應參照危廢管理;9.廢桶處理后的產物是否達到了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其最終去向的環境風險是否可控(比如送往進行鋼鐵冶煉、塑料粒子在廠內制備成了工程下水管)。
No.63
問:公司擬自行建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措施?要辦什么手續?
答:鼓勵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大的企業自建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新增設施或新建項目的,需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No.64
問:母公司可否使用全資子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外承接業務?
答:根據固廢法相關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No.65
問:關于危廢管理計劃紅線是什么?
答:不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最高罰100萬元。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首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次,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如果沒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No.66
問:關于危廢管理臺賬紅線是什么?
答: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最高罰100萬元。新固廢法第78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如果沒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二)項對產生危廢的單位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No.67
問:將危廢提供或委托給無證者是什么違法行為?
答:將危廢提供或委托給無證者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后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新固廢法第80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如果將危廢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四)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7條的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
No.68
問: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是什么違法行為?
答:擅自傾倒或堆放危廢后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刑期7年。新固廢法第79條規定,產生危廢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危廢的,就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三)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產生危廢的單位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5倍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則已經構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兩高”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的,或者二年內曾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廢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后又再犯的,都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No.69
問: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是什么違法行為?
答:未按規定填寫轉移聯單最高罰100萬元,擅自轉移危廢要行政拘留。新固廢法第82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如果是跨省轉移危廢的,要向危廢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如果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第(五)項進行處罰,即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還要按照新固廢法第12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No.70
問:哪些危險廢物運輸過程可以豁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答:具體參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豁免環節為“運輸”或“全部環節”。社會源危險廢物、固態危險廢物及5噸以下密閉容器包裝的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在縣域內收集至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集中收運點的,可采用防揚散、防溢漏的普通貨運車輛運輸。
No.71
問:涉及危險廢物企業的環境應急制度檢查要點有哪些?
答:1.環境應急預案是否在3年有效期內,是否有備案證明;2.企業是否按照每半年進行1次真實演練,演練內容與危險廢物環境事故相關(非消防演練);3.企業提供了每次演練活動的演練計劃、演練參與人員簽到材料、演練過程照片以及演練總結材料。
No.72
問:省固廢信息平臺日常填報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要督促轄區內所有涉危廢企業上線注冊,并督促各企業及時填報產處信息,原則上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企業每日填報、10噸以上的每周填報、10噸以下的每月填報、1噸以下每季填報。填報的信息應及時、真實、準確。
No.73
問:危險廢物標簽的檢查要點是什么?
答:1.包裝物上的標簽每一項信息必須全部填寫;2.根據產生時間信息判斷是否超期貯存;3.危廢代碼是否填寫錯誤;4.企業應對廢物重量進行稱量,并準確填寫、記錄臺賬。
No.74
問:常見的危險廢物倉庫有哪些問題?
答:1.倉庫有大量人員可翻入的玻璃窗戶,應建設小型觀察口;2.倉庫內的應急溝和收集池內有廢液,未及時收集;3. 危廢倉庫有多道門,門外無監控系統;4.危廢倉庫面積不足、地坪開裂、地坪坡度錯誤等。
No.75
問:產廢企業簽訂處置協議時應注意什么?
答:首先,產廢單位應當對處置單位的“業務員”的真實性,可與處置單位進行核實并通過征信app查詢人員是否為失信人員;第二,可通過網絡搜索該處置單位是否有環境違法歷史以及日常危險廢物規范化檢查情況;第三,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下載浙江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名單,查看產生的廢物是否在對方的處置類型范疇。
No.76
問:新《固廢法》對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針對性規定?
答:關于過度包裝治理。一是明確有關部門要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二是明確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三是強調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四是要求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包裝物進行回收。五是規定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六是明確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關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確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按照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三是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此外,固廢法還對旅游、住宿等行業按照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的處罰等作了規定。
No.77
問:新《固廢法》對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作了哪些針對性規定?
答:建筑垃圾產生量大、消納任務重,固廢法加大推進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二是明確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要求政府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三是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相關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備案。明確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規定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和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的處罰等內容。
No.78
問: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廢法》?
答: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其中,根據《關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廢水實施管理)。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已經明確,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包括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換言之,本法雖然使用了“固體廢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態”的廢物,才屬于法律定義范圍的“固體廢物”。除了“固態”廢物外,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等,也屬于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的范疇。
根據本條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原則上也適用本法。以危險廢物為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有相當一部分液態廢物,是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比如,廢礦物油屬于液態廢物,同時也是危險廢物的一大種類。又如基礎化學原料制造行業中,硝基苯生產苯胺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液,也屬于液態廢物,同時也是危險廢物的一種。因此,判斷某種物品是否屬于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范疇,不能簡單地以是否屬于“固態”來判斷。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也適用本法。
No.79
問: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廢法》?
答:不適用。
No.80
問: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廢法》?
答:不適用。
No.81
問: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是什么意思?是否有前提條件?
答: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包括8種情形,各自含義如下:一是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節)均豁免,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二是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三是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四是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五是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六是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七是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八是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后備案。
需要注意的是,《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僅是豁免了某種危險廢物在滿足豁免條件的情形下,在特定環節按照豁免內容進行管理,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該危險廢物仍然具有危險特性,在其他環節以及不滿足豁免條件情形下的全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No.82
問: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No.83
問:《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運輸環節豁免的廢物是否不需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全過程環節豁免的廢物是否不需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答: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僅豁免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不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No.84
問: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是不是意味著其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答:根據危險廢物的法律定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物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也屬于危險廢物。
本次修訂刪除的廢物,以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用括號注明的“不包括…”的廢物,均屬于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的廢物。對于這些廢物,可通過環評、核查、鑒別鑒定等手段判定屬性。
No.85
問:對于滿足利用或處置豁免的危險廢物,如在利用或處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業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環節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是否適用衍生原則?
答:《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預處理環節不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因此,該環節不能豁免。
另外,《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險廢物屬性。因此,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仍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確定其危險廢物屬性。
No.86
問:對于一般工廠中照明用的同樣家庭型的“廢熒光燈管”如果未分類收集的話,是否屬于豁免,按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規定,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未分類收集,可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含汞廢熒光燈管豁免內容未包括“一般工廠”。不列入危險廢物名錄且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其他光源,不建議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No.87
問: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是否可以理解為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鐵質廢油漆桶是否可以參照執行?
答: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可視為滿足“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的條件,但是對其“金屬冶煉”利用過程實施豁免還應滿足“經打包壓塊后”這一條件。鐵質廢油漆桶不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范圍內。
No.88
問: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321-024-48、321-026-48類廢物中的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為鋁灰渣和鋁灰可以外售其他企業提煉鋁?
答:從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的企業無需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但除此以外該類廢物的其他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
No.89
問:《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是否包含盛裝廢礦物油的鐵質廢油桶?
答:盛裝廢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于900-041-49類廢物,盛裝礦物油的廢鐵質油桶屬于900-249-08類廢物。兩類廢物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盛裝廢礦物油,后者是盛裝礦物油。本條款豁免的是900-249-08類廢物,而900-041-49類廢物由于其所盛裝的廢礦物油組分復雜,利用過程環境風險較大,因此未被納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該條豁免范圍內。
No.90
問:《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清單規定,HW34類廢物中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一定條件時,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何理解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另外,豁免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如何理解?
答:“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僅僅指專門從事工業污水處理的處理廠,還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No.91
問:“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中《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浙江省工業固體廢物治理2021年工作計劃》對“點對點”的開展有具體指導說明。
No.92
問:大修渣無害化處理后的廢渣如果作為原料做磚或鋪路,鋁灰作為其他企業的原料生產鋁酸鈣,是否可以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進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該情形下,利用企業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答: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的相應豁免條件,并確保風險可控情況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進行定向利用時,企業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No.93
問: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答: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5085.1、GB5085.4 和GB5085.5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需重點關注的是,不得主觀故意將危險廢物混入其他固廢。
No.94
問: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是否還屬于危險廢物?
答: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19),針對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的判定規則,即“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No.95
問: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期間、鑒別后應當如何落實規范化管理要求?
答:固體廢物在屬性鑒別期間,可暫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的要求進行管理;固體廢物在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相應類別的管理要求進行規范化管理。
鑒別后屬于危險廢物的,建議在鑒別結論中明確,此類廢物和名錄中哪一類廢物的危險特性和有害成分指標基本一致,并明確參照名錄中哪一類代碼,便于后續利用處置。
No.96
問:如果危廢鑒別出現了一個樣品超標,那它可以判定為危險廢物嗎?
答:不一定,危廢鑒別檢測結果判斷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中第7章節“檢測結果判斷”要求。如果確定的鑒定方案中采樣數量為5個,那么一個樣品一個指標超標即可以判定鑒定對象為危險廢物;如果采樣的數量超過5個,則超標樣品數量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表3的限值樣品數量進行判斷。
No.97
問: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時能否只檢測部分關鍵指標?
答:分為兩種情況。情況一:如果選擇檢測的部分指標結果已經證實了該廢物具有危險特性時且檢測結果滿足判斷該鑒定對象的類別時,則可以不再檢測其他指標。情況二:如果已經優先檢測的指標未證實該廢物具有危險特性,則通過前期分析認為有必要檢測的其他指標仍需要繼續檢測。
No.98
問:如何區分副產物與危險廢物的關系?
答:具有產品質量標準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產品不屬于廢物的范疇,因此不屬于固體廢物,更不屬于危險廢物了。副產物屬于生產企業有意生產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具有質量標準,具有商品屬性,因此不具備廢物屬性。
副產品未在企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明確列出、未在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列出、副產品質量標準未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原則上都應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疇,其屬性應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進行判別,或者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鑒定。
如果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較早,與現有國家管理要求或者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上存在異議的,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鑒定。
No.99
問:副產物和副產品的區別?
答:《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明確:目標產物(通俗可理解為產品)在工藝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希望獲得的一種或多種產品,包括副產品。副產物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伴隨目標產物產生的物質。副產品是確定的,在環評階段就明確的,應有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
No.100
問:《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完善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的煙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現有設施如何與新標準進行銜接?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建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全面執行新標準規定的污染控制要求;現有焚燒設施除煙氣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聲污染物等排放控制,執行新標準中相關要求。
對現有焚燒設施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予以一定的過渡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執行GB 18484-2001表3規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焚燒設施全面執行新標準中規定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