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實驗室來說,人員是根本,不管是技術質量負責人、分析員、設備員、資料員、內審員等等,她們都是實驗室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實驗室要有效的運行,離不開每個崗位的互相合作,不少實驗室未能明確每個崗位的具體職責,在審核時,也不具體看每個崗位的業績材料,這就導致很多實驗室一人多崗,拖累了實驗室的有效運行。現場評審中大多把精力放在人員的硬條件,比如學歷資歷,而對其在實驗室起到的現實作用往往并不在意,這就無法考核實驗室實際運行情況。
2、對于授權簽字人的要求,在大部分實驗室,授權簽字人同時擔任著技術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崗位,其應全面統籌實驗室的技術質量工作,全面了解并貫徹實施實驗室檢測工作,但實際情況是評審員對授權簽字人的考核重點并不在于檢驗檢測技術,而是在于明確認可規則和法律責任,這樣做固然沒錯,但是把授權簽字人的主體職責弱化了,在他同時擔任技術和質量負責人的同時,在考核中應該將此作為重點,突出主體責任,重點考核技術關和質量關,只有這個過關了,對認可規則和法律責任的意識關自然就會逐步提升。
1、在評審準則上對于實驗室質量控制主要體現在管理評審和內審兩個單元上,但是這兩個單元在很多的實驗室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不少實驗室分析員都無法說出內審的時間和具體項目,現場評審員也無法確認管理評審與內審的資料是否屬實,而實驗室為了節約成本,簡化實際操作,惡補材料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要知道審核都是為了提高實驗室效率,而粗糙的審核只會讓實驗室走下坡路。
2、在日新月異的當下,不少實驗室負責人的理念還停留在以前人、機、料、法、環的五要素上,殊不知“測”才是檢驗檢測機構的核心,不僅要能夠測,還要測的準,這就需要持續的質量監控,包括對人員能力、設備狀態、環境條件、試劑材料、方法標準等的審核驗證,但是幾乎所有的實驗室都做的差強人意,“重業務輕質量”是我們當下面臨的囧癥。作為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其本身的質量水平如果不高,那對我們的社會是非常不利的,質量意識一定要根植于每一家檢驗檢測機構,并且要不斷完善。
當下的實驗室數量很多,已經在進行著互相比拼,部分實驗室先一步做大做強,不斷擴項,提升能力,也有一部分實驗室濫竽充數,在審核中也能直觀地看到實驗室的“心有余而力不足”。標準的更新、業務的拓展使得實驗室需要不斷注意能力的提升,部分實驗室盲目的擴項,認為只要買了相關設備就能開展新項目,忽略了對實驗室真實能力的自我認知,最后無法通過評審,浪費評審資源。對實驗室提交的文件審核中,往往沒有“人參比”的概念,即人員數量與認可參數數量的比例。
人員能力是有一定極限的,即便是授權簽字人也要看相關領域授權,一個有經驗的員工,他在一家實驗室可以做的項目應該有一個大概的規定,每一個新參數后面都應該標注至少2名負責的員工,以此幫助評審員快速判斷實驗室分析人員安排是否合理。
實驗室作為檢驗檢測機構的核心支柱,如同企業的生產部門,在大量的工作中,最后的成品“報告”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次品或者廢品,要正確對待這類非故意造成的事件,評審時對于這類事故的要求不明確,往往一帶而過,殊不知這是一家企業立足的重要環節,不要也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一線檢測人員,而更要緊抓人員質量,提高管理水平,授權簽字人、審核人、分析員的責任是由高到低的,要分清主次,主動承擔自己的部分,努力挽回損失,滿足客戶的要求,這也是服務意識的體現。
實驗室是科學的搖籃,是普及科學的大眾源泉。作為新興力量的第三產業,一定要以嚴謹的態度,堅定的理念,創新的思維來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的規范發展,把我國的檢驗檢測事業從“求速度”邁向“求質量”,推動檢驗檢測事業蓬勃發展。
解析資質認證評審全過程
資質認證的定義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證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這種考核稱為資質認定。資質認定是我國通過計量立法,對為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實驗室)進行強制考核的一種手段,也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點的政府對實驗室的強制認可。經資質認定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所提供的數據,用于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價、成果檢測作為公證數據,具有法律效力。
資質認證評審如何申請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評審員,對檢驗檢測機構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所進行的審查和考核。目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只受理國家直屬部門檢驗檢測機構以及資質認定/實驗室認可二合一的申請;各省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申請由當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
資質認證評審分為:現場評審和書面審查
(一)現場評審
現場評審的類型,包括首次評審、變更評審、復查評審和其他評審。
首次評審
對未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其建立和運行管理體系后提出申請,資質認定部門對其是否滿足資質認定條件進行現場確認的評審。
變更評審:對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組織機構、工作場所、關鍵人員、技術能力、管理體系等發生變化,資質認定部門對其是否滿足資質認定條件進行現場確認的評審。
復查評審
對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辦理證書延續,資質認定部門對其資質是否持續滿足資質認定條件進行現場確認的評審。
其他評審
對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因資質認定部門監管、處理申訴投訴等需要,對檢驗檢測機構是否滿足資質認定條件進行現場確認的評審。
(二)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的類型,包括變更審查和自我聲明審查。
變更審查:
對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機構名稱、法人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檢驗檢測標準等發生變更,或自愿取消資質認定項目,資質認定部門對其變更情況是否滿足資質認定條件進行的書面審核。
自我聲明審查:
對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對其的自我聲明的書面審核。對于作出自我聲明的機構,資質認定部門將在后續監督管理中對其聲明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若發現承諾內容不實,資質認定部門將撤銷審批決定,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材料審查
評審組對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提交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工作類型、能力范圍、檢驗檢測資源配置以及管理體系運作所覆蓋的范圍進行了解,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對申請人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進行文件符合性審查,對管理體系的運行予以初步評價。
下發評審通知
材料審查合格后,資質認定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組織向被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下發《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現場評審通知書》,同時告知評審組按計劃實施評審。
編制評審計劃
評審組接到現場評審任務后,編寫《檢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審日程計劃表》。對評審的日期、時間、工作內容、評審組分工等進行策劃安排。并就以下問題與被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溝通:
(1)確定評審的日程;
(2)確定現場試驗項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
實施現場技術評審
召開預備會議
首次會議
考察現場場所
首次會議結束,由陪同人員引領評審組進行現場考察,考察檢驗檢測機構相關的辦公及檢驗檢測場所。現場參觀的過程是觀察、考核的過程。有的場所通過一次性的參觀之后可能不再重復檢查,要利用有限的時間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現場參觀的同時要及時進行有關的提問,有目的的觀察環境條件、儀器設備、檢驗檢測設施是否符合檢驗檢測的要求,并做好記錄。
現場試驗
檢驗檢測機構是否使用合適的方法和程序來進行檢測應通過現場試驗予以考核。通過現場試驗,考核檢測人員的操作能力以及環境、設備等保證能力。
(1)考核項目的選擇
首次評審現場試驗項目需覆蓋申請范圍內所有大類,復查評審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少。
(2)現場試驗考核的方式
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現場試驗考核,可采取盲樣試驗、人員比對、儀器比對、見證實驗和報告驗證的方式進行。
(3)現場試驗結果的應用
①盲樣試驗、人員比對、儀器比對、過程考核、應出具檢測報告;報告驗證應出具檢驗原始記錄或檢測報告或意見書。
②在現場操作考核中,如果盲樣試驗、人員比對、儀器比對的結果數據不合格,或與已知數據明顯偏離,應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分析原因;如屬偶然原因,可安排檢驗檢測機構重新試驗;如屬于系統偏差,則應認為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具備該項檢測能力。
(4)現場試驗的評價
現場試驗結束后,評審員應對試驗的結果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如下:
①采用的標準是否正確;
②結果的表述是否準確、清晰、明了;
③檢測人員是否有相應的檢測經驗;
④檢測操作的熟練程度如何;
⑤環境設施和適宜程度;
⑥樣品的接收、登記、描述、放置、樣品制備及處置是否規范;
⑦設備、測試系統的調試、使用是否正確;
⑧記錄是否規范。
(5)現場提問
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主管、授權簽字人、各管理崗位人員以及所有從事檢測活動的人員均應接受現場提問。現場提問的內容中可以是基礎性的問題:如就法律法規、評審準則、體系文件、檢驗檢測標準、檢驗檢測技術等方面的提問。也可就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尚不清楚的問題作跟蹤性或澄清性提問。對所有的提問應有相應的記錄,以便作出合理的評審結論。
(6)查閱質量記錄
(7)填寫現場評審記錄
(8)現場座談
通過現場座談考核檢驗檢測機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基礎知識、了解檢驗檢測機構人員對體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現場觀察中的一些問題、交流思想、統一認識。座談一般由以下人員參加: 各級管理干部和管理崗位人員、 內審員、監督人員、主要采樣、檢測人員、新增員工。
(9)授權簽字人考核
(10)檢測能力的確定
核準的檢測能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立項所依據的標準。立項所依據的檢測標準必須現行有效;
②設施和環境須滿足檢測要求;
③檢測全過程所需要的全部設備的量程、準確度必須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④所有的檢測數據均應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
⑤所有的檢測人員均能正確完成檢測工作;
⑥能夠通過現場試驗、盲樣測試等證明相應的檢測能力。
(11)《評審組確認的檢驗檢測能力》的填寫
(12)評審組內部會
(13)與檢驗檢測機構溝通
(14)評審結論
評審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場復核”、“不符合”四種。
(15)評審報告
(16)末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