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關于人員監督和能力監控的描述
4.2.5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依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進行能力確認。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督。
4.2.7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記錄包含能力要求的確定、人員選擇、人員培訓、人員監督、人員授權和人員能力監控。
4.5.13 管理評審輸入:O)其他相關因素,如監督活動和培訓。
二、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關于人員監督和能力監控的描述
6.2.5 實驗室應有以下活動的程序,并保存相關記錄:
a) 確定能力要求;
b) 人員選擇;
c) 人員培訓;
d) 人員監督;
e) 人員授權;
f) 人員能力監控。
三、如何區分?
人員監督:強調“新”,初始能力。人員培訓合格后,尚不能獨立操作,應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工作,是針對人員授權前的監督。
人員能力監控:強調“授權在崗”,持續能力。人員獨立上崗后,實驗室還應選擇適當的方式對其工作進行監控,并保留相應記錄,以確認其能力能夠持續保持。
四、怎么去做?
需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的人員,也就是還不能授權獨立上崗的人員,對其實施監督,對這類人員的監督應選用適當方式,覆蓋其全部對實驗室活動結果有影響的行為。
實驗室可以通過質量控制結果,包括盲樣測試、實驗室內比對、能力驗證和實驗室間比對結果、現場監督實際操作過程、核查記錄等方式對人員能力實施監控,做好監控記錄并進行評價。” 實驗室實施了人員能力監控,應保留記錄作為實施監控的證明。可獨立承擔實驗室活動人員,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其能力進行監控。監控可根據技術復雜性、方法穩定性、人員經驗、專業教育、客戶現場、工作量、各種變動等情況,選擇適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