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檢查時間、地點的填寫要準確、規范
1. 填寫檢查的時間。從開始到結束,要求精準到分鐘,這一點一直有要求。但實際填寫時,有的辦案人員圖省事,往往只填寫年月日,不填寫小時和分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2021年修訂版)給出的固定格式精確到分鐘,建議辦案人員在制作本文書時,按照文書規范填寫完整。
2. 填寫檢查的地點。按照行政區劃寫明檢查場所所在市(區)、鎮、村和具體門牌號碼;沒有門牌號碼應按照方位、距離將其與附近的標志性建筑物描述清楚,可同時拍照、攝像作為印證。
二、執法人員、當事人信息填寫要完整、詳細
應按照《格式范本》列舉的內容逐項填寫,不漏項;在填寫當事人信息時,注意按照《使用指南》的要求,根據當事人類別填寫。
三、“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記錄和證據保存
注意記錄當事人不到場或拒絕到場的情況,特別要保存通知當事人的證據,可以通過錄音、錄像、邀請見證人等方式記載執法人員的通知情況。邀請見證人到場的,在“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欄填寫見證人身份信息,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
四、記錄“現場情況”
記錄“現場情況”要全面、完整。內容包括現場位置概況,物品情況,現場人員、證據、檢查情況等。從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所見,到現場查看、清點的情況,以及商品數量、品種、規格、包裝、標識、質量狀況,都要逐一記載;被檢查場所內人員與該場所的關系、在場活動情況、檢查中的行為表現,現場收集書證、物證,進行拍照、攝影、錄像的活動以及采取強制措施、抽樣取證、現場鑒定的情況均應在筆錄中予以交代。
五、現場筆錄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 注意筆錄用語規范。現場筆錄反映的現場所見應客觀真實,不加評論。避免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詞語。描述物品數量要準確、規范,不應出現“大約”“大概”“估計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詞語,也不要使用方言。
2. 對現場物品狀態的記錄應精細、準確。筆錄中記錄的物證和拍照物品所在位置、名稱、數量、狀態、標記等要一致,使現場筆錄與現場拍照、現場提取的物證互相印證、互相補充,構成證據鏈。
3. 避免混同于詢問筆錄。現場筆錄不是詢問筆錄,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內容外,不要記錄當事人的陳述,不要用一問一答的形式,如果必要可以另行制作詢問筆錄。
4. 注意舍棄無關信息。除在現場相關人員的言辭以外,不要記錄現場無關人員和無法確認身份人員的言語,疑似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若沒有其簽字,其言語也不要記入現場筆錄,否則會因為這些人沒有在現場筆錄上簽字或無法找尋等原因,讓整個現場筆錄的證明力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去證據效力。
5. 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現場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無法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況,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現場情況”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應當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6. 筆錄是對現場檢查情況的真實記載,必須當場制作,不能檢查后補填。
舉例 :
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位于糧豐路北頭、北環路南側,為三層樓結構,一層為食品超市,除執法人員(兩名執法人員姓名略去)外,還有該店老板陳某在場。執法人員在對食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冰糖姜片”“伊高棉花糖”等食品已過期,遂對過期食品進行沒收、銷毀。
評析:
1. 筆錄中缺少經營場所概貌,以及被檢查食品的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證明作用欠佳。
2. 現場筆錄應客觀真實,避免使用“違法”“非法”“擅自”等先入為主的評論。該筆錄中“已過期”屬于帶有判斷性的語言,不妥。
3. 沒收、銷毀屬于行政處理措施。采取該行政處理措施應在調查取證、違法行為認定、給予行政處罰后,而非問題發現、調查確證環節。在現場檢查中采取上述措施涉嫌程序違法。
4. 從筆錄可以看出此案涉及經營過期食品,如對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包裝拍照取證并記錄在現場筆錄中,則能更好地還原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