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范圍的描述:
原標準中為“本標準適用于脫鹽乳清粉、非脫鹽乳清粉、濃縮 乳清蛋白粉、分離乳清蛋白粉等產品。”,修改為“本標準適用于乳清粉、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乳清粉主要采用生產干酪的副產品乳清進行生產,可廣泛應用在嬰幼兒配方食品、 烘焙、乳飲料和固體飲料、糖果、巧克力、湯和醬汁、軟質冰淇淋等產品中,目前我國尚無乳清粉生產廠,該產品主要依靠進口。
最初是由于嬰幼兒配方奶粉的生產需要使用脫鹽乳清 粉而進口的,所以我國最早制定的乳清粉標準即 GB 11388-1989《脫鹽乳清粉》,該標準規定脫鹽乳清粉用作嬰兒配方乳粉或其他食品原料,現行版標準是在此標準基礎上制定的,將其他行業所使用的乳清粉稱為非脫鹽乳清粉,但實際生產是用于食品行業的所有乳清粉均要進行不同程度的脫鹽,因此將乳清粉分為脫鹽和不脫鹽不符合目前實際生產情況。
現行的 CAC 乳清粉標準是按乳清來源不同進行分類的,故此次修訂我們等同采用了 CAC 標準中產 品的分類和產品的質量指標。
2、術語和定義:
①參考 CAC 標準,修改了乳清的定義,將乳清的生產原料修改為生 乳和或乳制品,乳清定義為“生乳和/或乳制品,經凝乳酶凝乳或酸化凝乳等方式生產干酪、 酪蛋白或其他類似產品時,將凝乳塊分離后而得到的液體”。
②對應于范圍參考 CAC 標準給出了乳清粉、酸乳清粉的定義,并將原料規定為不同來源的乳清或乳清制品,既可以以凝乳 和酸化后直接得到的乳清為原料,也可以以相應的乳清制品為原料加工生產乳清粉。
3、理化指標:
參考 CODEX 標準確定了乳清粉和酸乳清粉的理化指標,并根據第一次會議評審意見增 加注 a“嬰幼兒配方食品用乳清粉灰分不超過 3.0g/100g”。
對于乳清粉灰分含量的問題,起草組對美國乳品出口協會由美國進入到中國的乳清粉產品進行了調研,情況是①所有產品均 稱為“乳清粉”;②這些產品中灰分小于3.0%的約占百分之十幾,主要用于嬰幼兒配方奶粉生產,其它的產品灰分均超過3.0%,主要用于糖果、烘焙和飲料行業。
同時起草組在對我國上海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1 批)、杭州海關(1批)、廈門 海關等近 5 年進口乳清粉的檢測數據進行了收集統計,結果為進口的1054 批次食品用乳清 粉產品中僅有66批次標明為脫鹽乳清粉,占比僅6.3%,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其余乳 清粉的灰分含量在3.0g/100g 至15g/100g 之間。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 的限量規定主要是 針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用原料的要求,因此保留乳清粉灰分含量小于等于3.0g/100g要求,且注明為嬰幼兒食品用乳清粉。
4、表3 微生物限量:
將致病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刪除,改為“致病菌應符合GB 29921 的規定”。 因GB 29921 正在修訂,已決定將乳制品也納入其標準,故本標準中可不再設置致病菌限量指標,直接引用 GB 29921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