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確度 系指測得結果與真實值接近的程度。
2.誤差 系指測得結果與真實值之差。
1.精密度 系指在同一實驗中,每次測得的結果與它們的平均值接近的程度。
2.偏差 系指測得的結果與平均值之差。
由于“真實值”無法準確知道,因此無法計算誤差。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是計算偏差(或用平均值代替真實值計算誤差,其結果仍然是偏差)。
1.標準偏差 是反映一組供試品測定值的離散的統計指標。
若設供試品的測定值為Xi,則其平均值為X,且有n個測定值,那么標準偏差為:
相對偏差 是用來表示測定結果的精密度,根據對分析工作的要求不同而制定的最大值(也稱允許差)。
誤差限度 系指根據生產需要和實際情況,通過大量實踐而制定的測定結果的最大允許相對偏差。
1.在分析工作中實際能測量到的數字就稱為有效數字。
2.在記錄有效數字時,規定只允許數的末位欠準,而且只能上下差1。
用“四舍六入五成雙”規則舍去過多的數字。
即當尾數≤4時,則舍;尾數≥6時,則入;尾數等于5時,若5前面為偶數則舍,為奇數時則入。當5后面還有不是零的任何數時,無論5前面是偶或奇皆入。
例如:將下面左邊的數字修約為三位有效數字
2.324→2.32 2.325→2.32 2.326→2.33 2.335→2.34 2.32501→2.33
1.在加減法運算中,每數及它們的和或差的有效數字的保留,以小數點后面有效數字位數最少的為標準。在加減法中,因是各數值絕對誤差的傳遞,所以結果的絕對誤差必須與各數中絕對誤差最大的那個相當。
例如:2.0375+0.0745+39.54 = ?
39.54是小數點后位數最少的,在這三個數據中,它的絕對誤差最大,為±0.01,所以應以39.54為準,其它兩個數字亦要保留小數點后第二位,因此三數計算應為:
2.04+0.07+39.54 = 41.65
2.在乘除法運算中,每數及它們的積或商的有效數字的保留,以每數中有效數字位數最少的為標準。在乘除法中,因是各數值相對誤差的傳遞,所以結果的相對誤差必須與各數中相對誤差最大的那個相當。
例如:13.92×0.0112×1.9723 = ?
0.0112是三位有效數字,位數最少,它的相對誤差最大,所以應以0.0112的位數為準,即:
13.9×0.0112×1.97 = 0.307
3.分析結果小數點后的位數,應與分析方法精密度小數點后的位數一致。
4.檢驗結果的寫法應與藥典規定相一致。
1.水浴溫度 除另有規定外,均指98~100℃;
2.熱水 系指70~80℃;
3.微溫或溫水 系指40~50℃;
4.室溫 系指10~30℃;
5.冷水 系指2~10℃;
6.冰浴 系指約0℃;
7.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溫。
1.試驗中供試品與試藥等“稱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數碼表示,其精確度可根據數值的有效數位來確定,如稱取“0.1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0.06~0.14g;稱取“2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5~2.5g;稱取“2.0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95~2.05g;稱取“2.00g”,系指稱取重量可為1.995~2.005g。
2.“精密稱定”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
3.“稱定”系指稱取重量應準確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
4.“精密量取”系指量取體積的準確度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該體積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5.“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體積的有效位數選用量具。
6.取用量為“約”若干時,系指取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
1.恒重 除另有規定外,系指供試品連續兩次干燥或熾灼后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干燥1小時后進行;熾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后進行。
2.試驗中規定“按干燥品(或無水物,或無溶劑)計算”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取未經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劑)的供試品進行試驗,并將計算中的取用量按檢查項下測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劑)扣除。
3.試驗中的“空白試驗”,系指在不加供試品或以等量溶劑替代供試液的情況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結果;含量測定中的“并將滴定的結果用空白試驗校正”,系指按供試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與空白試驗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進行計算。
4.試驗時的溫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溫下進行;溫度高低對試驗結果有顯著影響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以25℃±2℃為準。
除另有規定外,均系指純化水。酸堿度檢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溫的水。
酸堿性試驗時,如未指明用何種指示劑,均系指石蕊試紙。
系在20℃時,以1.0ml水為20滴進行換算。
本版藥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試液的濃度,以mol/L(摩爾/升)表示者,其濃度要求精密標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標定其濃度時,用“YYYmol/L XXX溶液”表示,以示區別。
1.標準中規定的各種純度和限度數值以及制劑的重(裝)量差異,系包括上限和下限兩個數值本身及中間數值。規定的這些數值不論是百分數還是絕對數字,其最后一位數字都是有效位。
試驗結果在運算過程中,可比規定的有效數字多保留一位數,而后根據有效數字的修約規則進舍至規定有效位。計算所得的最后數值或測定讀數值均可按修約規則進舍至規定的有效位,取此數值與標準中規定的限度數值比較,以判斷是否符合規定的限度。
2.原料藥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計。如規定上限為100%以上時,系指用本藥典規定的分析方法測定時可能達到的數值,它為藥典規定的限度或允許偏差,并非真實含有量;如未規定上限時,系指不超過101.0%。
除另有規定外,稱取研成細粉的供試品或量取液體供試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劑中,每隔5分鐘強力振搖30秒鐘;觀察30分鐘內的溶解情況,如無目視可見的溶質顆粒或液滴時,即視為完全溶解。
含量測定必須平行測定兩份,其結果應在允許相對偏差限度之內,以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如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不得平均計算,應重新測定。
檢驗記錄完成后,應有第二人對記錄內容、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的記錄,屬內容、計算錯誤,復核人要負責;屬檢驗錯誤復核人無責任。
對進廠原料按批(或件數)取樣。
若設進廠總件數為n,則當n≤3時,每件取樣;當3<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
對中間體(半成品)按批(包裝單位:桶、鍋等)取樣。
若設總包裝單位為n,則當n≤3時,按包裝單位取樣;當3<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
若設總件數(包裝單位:箱、袋、盒、筒等)為n,則當n≤3時,逐件取樣;當3<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1取樣量隨機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