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稀釋度沒有估計正確,不可以;
B:如果不可以,想知道你怎么報;
C:我理解是按照選擇的最低稀釋度報告;
D:產品質量內控,對照限量標準能夠確定放行與否,可以這么報;但是成品出廠檢驗和檢驗檢測機構,不能這么報----說明檢驗者并未正確預估到污染情況,尤其是這種涉及到在某稀釋度下“未檢出”的情況直接關聯檢出限。也就是說此時的報告可能不能正確反映樣品實際的微生物負荷結果!
C:要做到這個方法的最低檢出限;
B:那就只能是報<100CFU,只做了10-2,沒長其它的結果你也不敢隨便來其它的;
E:標準中選擇1~3個“適宜”稀釋度,注意這個措辭。真做起來沒把握的5、6個稀釋度也很正常;
F:我個人認為,報<100CFU,對有些產品或項目是可以的,如蜂蜜中嗜滲酵母菌,或者特別粘稠,稀釋10倍如漿糊一樣的,且限量要求低的,可以放大稀釋倍數,包括直接稀釋100倍;
但是,比如限量是1000CUF,報<100CFU,會有什么問題?
如果是依據判定限值選擇做1個稀釋度,我覺得沒有問題,畢竟檢測方法允許的。
甲:如何定義“適宜的稀釋度”?
A:只做一個稀釋度,這一個就能得到正確合規的結果,那就是“適宜”的,可以!但是得不到正確或合規的,怎么可能只做一個稀釋度呢?
既能與限量標準進行判據時沒有疑問,也能在滿足檢出限的前提下盡可能準確。
<100CFU,不管固體樣品還是液體樣品,范圍都可寬了,到底多少啊
甲:如果結果的目的是判定,限值1000CFU,<100CFU的結果包括0-99,如果算上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也大概估計是 0-500CFU,這個結果可以滿足符合性判定的需求,至于0~500具體哪個一個精確的值,在這里有意義么?為什么要追求這么高精度的要求?
A:你人為放松了要求,明明應該也可以在10-1稀釋度下(固體)得到較精準的結果,但是你偏偏只做-2稀釋度,且此時是“0”的結果;退一步講,如果不是“0”,這樣的結果比前者的可接受度都高,因為它最起碼也指示出了樣品菌總的數量到底是多少(雖然由于只做了一個稀釋度而準確度不高);
B:舉個例子:m=100;M=1000。只做10-2,報小于100完全可以啊。當然,從10-1做到10-3,那是最好了。我個人認為,只要符合標準,確保結果的科學、準確,如何做那是實驗室自己的事,風險自擔嘛。
A:我再退一步講----我說企業內控可以這么報;但是如果是我做內控,這樣的報告也不是我提倡和期望的。都是<100CFU,除非你的趨勢分析就采用這么寬泛的精度。否則,能看出啥個趨勢?!
甲:我不是很接受為了追求精度而追求精度,這樣會導致質量過剩。危害是無價值的浪費。如果0-500之間的精確結果不是這次測試的目的所必需的,那不能認為這樣的稀釋度選擇就不能說不適宜。如果檢測的需求就是收集精確的數據,那<100當然就不合適。
乙:贊同,可以根據檢測不同的目的來選取適宜稀釋度,例如為優化生產工藝,當然要盡可能要弄明白產品的菌落具體數量;如果僅僅是符合性判斷,例如限量10000CFU,那么報出<10CFU,<100CFU,有任何影響么。前提是標準明確了允許選擇“1-3適宜稀釋度”。
A:如果是作為檢驗檢測機構,你非要這么報,自認沒問題,你考慮過客戶的接受度嗎?
由于微生物不能復檢,所以我們必須證明自己按細則要求做了檢測,同時還要證明自己按照方法標準做對了。不能因為工作量大就犧牲質量,暴露一些可能推翻結果的瑕疵。微生物不得復檢是把雙刃劍,咱們做微生物檢驗的人不能兩頭都占,既不讓別人質疑結果,又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實驗過程記錄。監督抽檢一定要客觀,代表的是執法檢驗的公正嚴肅性,在不熟悉產品的本底情況下,盡量減少主觀經驗的干擾。
丙:通常對預包裝加熱工藝的產品,一般我們做10-1,10-2但有些風險大不知道會有多少,會多做幾個稀釋度,但特別粘稠,10-1沒法吸管吸,且限量要求低的,我們會放大稀釋倍數.
A:明明應該也可以在-1稀釋度下(固體)得到較精準的結果,但是你偏偏只做-2稀釋度,且此時是“0”的結果;退一步講,如果不是“0”,這樣的結果比前者的可接受度都高,因為它最起碼也指示出了樣品菌總的數量到底是多少(雖然由于只做了一個稀釋度而準確度不高)
B:只做-2,企業內控,我可以接受;做出來有菌落生長,我也可以接受。但是偏偏沒有菌落生長,直接報告<100,我不能接受.
C:只做10-2,確實不合適,除非企業自己內控,省成本可以理解,作為檢測機構,應該規范.
甲:于檢驗檢測機構,有隱含的“高檢測精度”的客戶要求,所以可以認為<100CFU的結果沒有滿足客戶要求。只不過這個要求不是合同中明示的。同樣的,對于內部實驗室,沒有“高檢測精度”的客戶要求,所以認為<100CFU是滿足需求的。但當工廠需要諸如優化工藝等有更高精度的需求的時候,一定也會質疑<100的結果合理性。只不過這件事不會觸發過多的爭議是,內部客戶這樣的隱含需求可以通過更多的渠道在實驗室和內部客戶間達成一致。
甲:所以,<100CFU在檢測機構是否合適,爭議的地方不是技術和判定要求,也不是單純的精度,而是實驗室客戶服務在合同評審中是否能夠正確識別“高檢測精度”的隱含需求能否正確識別。
D:舉個例子,熟肉制品 n=5,c=2,m=10000,M=100000CFU。熟肉偶有菌落會很高,如果做10-110-210-3,10-3多不可計怎么報?報多不可計?>300000CFU?還是在>300000CFU之上勉強報個不甚準確的數值?還是取開過封的樣品重測?如果做10-210-310-4,則可以避免一部分這種情況的發生,但就有可能會報<100CFU。
A:我會做10-110-210-310-4,也就是說----適宜的可以用于計數和最終報告的稀釋度,是在多于等于1-3個連續稀釋度的基礎上選出來的;如何確保“匹配度”高,要靠經驗,但是經驗豐富,也有走眼的時候,所以,我會有1234的做法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就像MPN的稀釋度一樣,只有做到連續4-5個,才能選出適宜的3個。只不過,由于一般MPN的應用對象,目標菌負荷較低,所以從最低稀釋度開始連續3個,結果就可以報告了。
甲:設想一個案例:假設一個實驗室A,受限于某種壓力需要縮減菌落總數培養基的消耗成本,實驗室要怎么做?
A:先對產品預評估,譬如我們做盲樣或者能力驗證,可能會5~6個稀釋度,其實一般3個稀釋度就可以了,但還是會多做幾個稀釋度;
B:人家標準都考慮了,可以選擇1-3個適宜稀釋度,就是可以讓選擇減成本呢?
如果是企業內部實驗室,就更不應該了。對于自己的產品含菌量真的熟悉,為什么不選擇10倍適宜稀釋度的檢測呢?
A:對。因為這里的3個是從5-6個里面選出來的。咋選?就看結果是否落在適宜計數范圍內。再看連續稀釋度的結果是否成梯度,是否有反常;
C:這個不應該是壓力讓這么做,而是實驗室應該定期回顧自己公司樣品的檢測結果,對于常年檢測結果小于10CFU的,就應該主動減少稀釋度做檢測,減少員工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