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用電子記錄代替紙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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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多檢測機構困惑的問題,甚至有些評審員在評審過程中不認可電子版的原始記錄,要求原始記錄一定要手寫。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電子記錄是可以完全代替紙質記錄的,之所以不少人顧慮重重,是由于對相關規范和標準理解得還不到位,其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通用要求》(RB/T214-2017)中關于電子記錄已經規定得非常明確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a.記錄可存于不同媒體上,包括紙質、電子和電磁等方式;
b.所有記錄的存放條件應有安全保護措施,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與紙質媒體同等措施,并加以保護及備份,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及修改,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1)4.5.3文件控制
該條款的“條文釋義”中規定的有:文件可承載在各種載體上,可以是數字存儲設施(如光盤、硬盤等),或是模擬設備(如磁帶、錄像帶或磁帶機),還可以采用微縮膠片、紙張、相紙等,還可以是以上媒體的組合。
(2)4.1.5 保密
該條款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
這一條款要求以電子媒體技術存儲數據和結果的,應有程序保證傳輸的準確性和保密性。
(3)4.5.16數據信息管理
這一條款要求對所有媒介上的數據予以保護,當運用計算機或信息化系統對檢測數據采集、記錄、處理、傳輸、存儲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數據的完整性、正確性和保密性。
記錄的關鍵不在于介質,而在于管理,無論是紙質記錄還是電子記錄,即原始性、充分性、規范性、可追溯性、安全性、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