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仁科1,劉鑫1,趙鵬1,王雪紅2
(1 萊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山東 煙臺 261400,;2 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山東 青島 266002)
摘要:食品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種情況不僅使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心缺失,使得優質產品喪失競爭力,而且增加了監管難度和應對的滯后性,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健康發展。本文介紹了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中對食品信息公開的規定,并提出了對國內食品信息不對稱的應對建議。
關鍵詞:FSMA;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信息公開
1. 國內食品信息不對稱現象問題分析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原因主要有信息的未知性、消費者的知識限制、獲悉信息成本以及生產者對信息的壟斷。現在國內食品產業鏈環節過多,不同環節權益分配不均,且食品生產本身具有的生產流通過度分散,這些都加劇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對稱現象。
目前國內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生產者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食品生產者對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有著相對完整的信息,但是他們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規避風險,通常對產品的正面信息進行公開,而對負面的信息進行保密。食品產業鏈涉及組織機構過多,從農戶開始,經過專業合作組織購銷、食品加工、批發、零售,最終到達消費者,此過程中農戶對種植、養殖過程使用的農獸藥信息未完全公開,生產加工對致病菌、添加劑信息未全部公開,批發、零售商對運輸過程、儲運過程是否安全未全部公開,如此下來,累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越來越嚴重。消費者雖然傾向于購買安全的食品,但是缺乏甄別安全食品的信息和能力,生產者也難以打造品牌效應,導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也使得生產企業缺乏優質產品研發的動力,損害社會生產效率。
(2)生產者與管理者信息不對稱。管理者為了維護食品安全,建立了食品安全檢驗檢疫體系,對企業進行例行監測和監控,對違規企業采取懲罰措施。但是生產者為了避免監管部門的懲治,對企業不利的信息采取隱瞞的趨向性較強,而監管部門受制于人力、物力、財力的不足,監管監測工作無法實現全過程、全時化。監管對象的覆蓋范圍也是一個重點問題,我國目前食品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很低,小農戶、小作坊、小商販在食品生產、銷售中所占比重很高,而且生產靈活,隱蔽性強,即使被查處損失也不大,這些都給監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在這樣的背景下,生產者即難以從提高產品質量上獲得明顯的收益,也不會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規而受到懲罰,造成了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破壞了食品安全社會環境。
(3)管理者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政府公開信息對信息的溝通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重視程度不夠,消費者缺乏要求政府公開信息的意識。在此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從監管部門公開的信息中獲得有用的信息,對政府公開信息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無法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有效的評價。此外,政府信息的公開也面臨著保密和成本的壓力,對于一些食品安全信息迫于行政要求不得公開,還有就是成本的原因,包括規范數據格式,構建公布平臺,對信息的結果工作等。管理者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會使得監管部門的公信力急劇下降,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管理者無法得到消費者的理解和配合。
2. FSMA對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規定
美國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信息最為公開、最為透明的國家,其健全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制度執行有效的預防和應對了食品安全事件,而且其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得到了削弱,贏得了美國民眾的高度信息,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簡稱美國FDA)成為最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美國總統奧巴馬于2011年簽署《食品藥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簡稱FSMA),該法案擴大了FDA對國內外食品的全面預防監管權力。其中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注冊管理,注冊頻率提高到2年一次,同時加大FDA對國內外食品企業的檢查頻率,要求輸美高風險產品隨附進口證明,這些規定都擴大了FDA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圍,并且隨時更新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互聯網是公眾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常規渠道,FSMA將網絡確定為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根據FSMA第110節規定須建立一個用來識別風險和從外國政府、各州、當地、民族政府、其它聯邦機構、食品產業、實驗室、實驗室網絡和消費者等多種渠道收集數據的信息技術系統。通過此條規定,政府監管部門、官方檢測實驗室都成為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主體。美國FDA 通過其官網(www.fda.gov)定期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新聞、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件通報、食品安全知識等,形成了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平臺。
FSMA對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信息公開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FSMA第 101 節規定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產加工者的責任,企業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的要求來生產食品,確保其食品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FSMA第301至305節規定進口食品工廠及進口代理商也應該遵循信息公開法律相關規定。美國 FDA 還要求所有食品企業,包括畜牧場、農場、食品制造企業必須建立和保持食品生產記錄,以便查閱及必要時公開這些信息。
FSMA第 102 節規定食品經營者必須向FDA登記注冊,并且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獲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這一規定,有效地促進了食品經營的有序化和規范化,用法律的形式將食品經營者納入到必須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主體中,有效地防范了食品經營者隱匿食品安全信息,同時也能在發生食品召回事件時,及時準確地找到事故主體,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效率。
FSMA第 104 節對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風險交流和風險管理作了專門要求。該法規規定了FDA 應主動公開的信息范圍,包括食品風險評估、毒理學和流行病學研究、食品良好操作規范以及其他對公眾有幫助的指導性文件。
FSMA第 103 節規定了食品包裝和標簽上應該公開的信息,也規定了網絡銷售時應公開的信息。同時根據《美國食品標簽指南》的規定,食品標簽是一種應該包括食品生產者、包裝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是進口食品,還需在銷售公司名稱和地址的地方加注原產國),食品的配料名單、營養成分標簽以及任何其要求的致敏源標簽,并且要求盡可能以日常用語取代行業術語,以便消費者更為便利獲取食品安全信息。
3. 國內食品信息不對稱的應對與建議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完善的食品法律制度,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立法機制。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法律法規。法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基礎,是確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前提條件。立法機關應該明確信息公開的主體和義務,規范信息公開的程序,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其次,政府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公布。國家應加大資金和技術投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以科學的分析和研究為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數據支撐和理論基礎。
再次,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平臺。現在各部門都有著自己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但是不同部門間溝通不足,且信息多采集于網絡,時效性不強。為了解決這一個問題,讓消費者能第一時間獲得準確有效的信息,必須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及時發布權威的信息。
最后,擴大公眾參與食品信息公開的參與程度。政府除了定期向公眾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外,還應該加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教育,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中,減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信息溝通不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