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采信企業HACCP體系
第三方認證結果的前提策劃的研究和論述
劉鐵莊 李魁偉 張 欣
國家認監委在“關于加強和完善對出口食品企業備案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認注【2014】8)中明確提出:“可以將出口備案監管和HACCP等認證監管結合進行,實現監管聯動,整合優化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具體方式有:一是對獲得認證后的企業的驗證檢查;二是在認證機構對企業實施現場審核過程中進行見證審核”。2015年部分直屬局已經制定了推行了有關在出口食品企業備案審核中采信企業HACCP體系第三方認證結果的規定。
越來越多的食品和農產品企業已經獲得了HACCP體系、ISO22000體系和GAP體系認證,有的還經過檢驗檢疫機構的驗證審核。然而,在實際監管活動中,往往認證機構的活動與監管機構的活動似乎是永不相交的2條平行線,不但沒有形成整合和互動的效應,反而因為關注點的異同和工作準則的差異,給獲證企業帶來了管理成本的上升等副作用。這是本不應該發生的事情。
如果實現了監管和認證這兩種活動的科學對接,則可以達到節省資源,提升效益的目的。從而更好的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的要求。基于基層監管工作實際,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與認證部門的認證活動的對接予以策劃。策劃的主要路徑如下:
1. 建立監管機構與認證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
我們以往的做法是查看和驗證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認證審核活動行成的證據,如其資質證明、審核記錄、評價結果等,而未能實現雙方的現場對接和信息交互。其不足是對認證機構評審隊伍的能力無法有效驗證,獲得的信息不充分,不能有效支持對其評價結論的充分檢驗。從而導致監管機構的重復評審,增加企業成本。基于此,策劃如下:
監管部門與認證機構之間建立業務協作機制,是實施工作對接的必要前提條件。而這個協作機制得以建立和實施需要借助于一個平臺和一個鏈條,一個鏈條就是既接受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又獲得認證機構認證審核的各類組織(這里專指食品出口企業);而一個平臺則是質檢系統已經搭建的包含各類認證評審組織資質審定和業績評估的官方網站。具體而言,檢驗檢疫部門——認證機構雙方簽署業務協作協議,應該載明類似如下樣本的內容:“在對ABC食品企業的認證審核活動期間以及前后過程中,XX檢驗檢疫局與YY評審公司將進行基于對ABC企業QMS/HACCP/GAP管理體系審核活動的策劃、實施、評價的協作“。
具體的溝通則可以通過諸如“HACCP認證監管情況通知書”以及“HACCP認證監管工作臺賬”等工具來實現(來自“關于改進HACCP認證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認注2014/20號)。
這樣的程序既符合監管部門依法施檢的工作要求,又符合認證機構規范運作的工作準則。是雙方應該共同遵守的規則。
2. 實現二者之間信息、資源等的相對共享
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在實際業務工作中,各自所關注的重點存在一定的異同,具體情況如下:
2.1 如監管部門更多關注的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也包括國際組織(如CAC、FAO、IPPC)頒布的相關安全衛生(包括TBT和SPS)準則等,以及進口國政府提出的各類通報信息,這包括來自總局官網(www.aqsiq.gov.cn)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網站等,并以此為制定監管工作的指導方針,而對企業的體系建立和運行效果的關注程度則相對較低,或者是不夠充分;
2.2 而認證機構則更多關注國家發布的認證活動工作準則(包括法規和程序),以及國際組織(如ISO、CAC)頒布的各類標準(包括體系標準和產品標準),而對與我國和相關各國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衛生和植物衛生等方面的法規和標準的關注程度則相對較低;缺乏專業人員或者跟蹤不夠及時和全面。
對HACCP體系實施認證審核與監管活動的異同點
項目 |
認證審核 |
監管活動 |
備注 |
工作準則 |
主要運用組織的體系文件和相關審核工作規范 |
較為注重法規、國外技術法規、食品安全事件 |
|
安全評價 |
通過觀察現場和問詢人員了解體系運行達到預期結果的能力 |
通過風險監控計劃和相關檢測結果 |
對產品安全和體系安全的評價 |
監管方式 (頻次范圍) |
按照確定的審核計劃和審核方案執行,覆蓋范圍較廣泛 |
隨機性較強,往往根據進出口安排或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情況 |
|
過程關注 |
更多關注整個過程以及過程實現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
往往較為關注某一或某幾個過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
認證機構的活動更傾向于實現PDCA循環 |
風險分析 |
風險分析意識較弱,不容易發現潛在的風險源頭 |
風險分析意識較強,容易發現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源頭 |
監管機構的活動偏向風險監控 |
2.3 在人員資質的構建中,認證機構由于其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對人員知識和能力的管理和控制比較嚴格,其認可的認證人員必須按照策劃參加指定的業務培訓和能力考核,適應業務的領域日益拓寬,如很多注冊的認證審核員同時具備了實施QMS、EMS、HACCP、GAP、BRC等多個體系的審核工作資質。
而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則在接受新知識、新業務培訓上要欠缺的較多。很多一線人員(基層機構)根本就不知悉有關各類新體系的知識,如GAP、EMS、BRC等管理體系。
對于工作人員資質和準入的管理上,監管部門管理機制較為寬松,人員備案、考核、培訓、發證等環節銜接不夠嚴密,存在一些達不到資質和能力的工作人員臨時監管的現象。而認證機構收到了來自相關方面和社會的監督壓力較大,且市場競爭也對其帶來一定壓力,所以導致其對人員資質和能力的要求和驗證則相對較為規范和完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認證機構為短期經濟利益和擴大市場份額而降低審核標準,甚至買賣證書的現象。
3. 交流和研究對方在審核或監管工作中的主要關注點,評估之后適時納入己方的審核方案/審核計劃或者監管方案/監控計劃之中,通過資源共享機制,達到效益最大化
在業務交流過程中,雙方不斷吸收對方監管活動或審核過程中的具有一定價值的工作方式和關注點,借以評價己方的機制,然后不斷加以評價和改進,實現P——D——C——A循環,實現持續改進。
4. 監視和測量監管活動/審核活動,評估過程達到預期結果的能力,達到以最少的投入實現最大的工作效益,同時最大程度減輕企業的運營成本
在基于對雙方工作良好方法的借鑒基礎上,對各自的監管活動計劃和審核工作方案重新評價和確認之后,必須實施對各自工作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活動,然后通過統計分析等措施評價新的過程達到實現所預期的結果的能力。
5. 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分別管理各自的監管方案和審核方案,并根據國內外法規修訂和市場情勢不斷完善,保持相對穩定,實現P——D——C——A循環
由于認證機構審核活動是按照國際慣例和規范實施各類審核活動的,其工作程序和各類規程體現了規范化和充分化,相較而言,監管部門的工作則缺乏連續性,其監管工作活動也不夠充分化,這主要是因為其人力資源限制,以及因應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新法規頒布實施等因素所致。如,據相關資料披露,在東南沿海一些發達城市,一個檢驗檢疫機構(人員不足50人)就要負責多達500家——1000家的食品企業的監管工作。由于其人力資源與其所承擔的任務量無法匹配,導致其監管效果的嚴重不充分。這樣,在科學評價基礎上充分彩信認證機構的審核結果就顯得十分必要和及時。所以,監管部門參與對組織(食品企業)的見證審核等活動也應該體現“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工作原則。如絕不能干預認證機構的正常認證審核活動;事后如果需要提出不明問題,必須先行交流和討論,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礎上再行使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力。這樣才能從制度上保證雙方相互借鑒,不斷完善的效果。
結語:在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強調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的監督管理權力的同時,不應該回避監管部門普遍存在的知識結構不充分、監管力量不充分的事實。然后,通過構建2個機構之間科學的、有機的協作機制,達到最大程度優化資源和信息配置的效益。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科學監管、依法認證的目的。
引用文獻:
1、食品中微生物風險評估
作者:Stephen J. Forsythe
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 2007
2、ISO9000:2000標準培訓教材
作者:嵇國光 趙菁
中國標準出版社 2001
3、數學在經濟管理中應用實例解析
作者:何良才 何 枚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07
4、食品安全法律政策解答與典型案例
作者:聶國才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9
5、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作者:農科院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